[邮政贷款利率]河南召陵:好心给朋友担保对方却不还钱 关键时刻法院“一招制敌”
·案件回顾·张某、朱某夫妇因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2015年6月在邮政银行贷款180万,好友刘某在张某夫妇的请求下,以自己所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面均称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张某、朱某夫妇提供了保证,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40%等,后履行了借贷交易。好友反目后来,因被张某、朱某夫妇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款付息,某公司分别于2015
· 案件回顾 ·
张某、朱某夫妇因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2015年6月在邮政银行贷款180万,好友刘某在张某夫妇的请求下,以自己所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面均称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张某、朱某夫妇提供了保证,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40%等,后履行了借贷交易。
好友反目
后来,因被张某、朱某夫妇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款付息,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6月30日连本带息代偿贷款231223.46元、242209.44元、244001.69元,共计717,434.59元;某公司偿还上述数额贷款后,经不断催要,张某夫妇一直未还。
2017年6月,昔日的好友因为钱的事打起了官司,2017年9月,召陵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代偿款共计717,434.59元。
判决生效后,一直到2018年11月,无奈之下,某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召陵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经过大规模不断查询,均未查控到任何财产。12月3日,某公司向召陵法院申请追究张某夫妇的拒执罪刑事责任,此招一出,张某夫妇真的怕了,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2月10日,张某夫妇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某公司也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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