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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000]【违规转移国企2000万元贷款 长安银行一支行行长被判3年】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高某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男,1978年4月出生,2013年9月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2016年12月至今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副处级)。被告人李某楠,男,1969年11月出生,系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正科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高某因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男,1978年4月出生,2013年9月任长安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行长,2016年12月至今系长安银行延安分行纪检书记(副处级)。被告人李某楠,男,1969年11月出生,系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正科级)。被告人白某峰,男,商人。

行长协助贷款人“借新还旧”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峰于2015年3月成立亚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于2015年12月30日以亚福公司名义与通用机械厂签订合作协议,由亚福公司全面负责机械厂的开发建设。

在此期间,被告人白某峰与李某楠协商共同开发机械厂,由李某楠所在的市政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并向亚福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因市政公司无资金交纳,经公司会议决定以办公楼(国有资产,4层共计3513平方米)向被告人高某所在的长安银行宝塔区支行申请抵押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由市政公司提供资料,后白某峰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2015年9月28日,该笔4000万元贷款发放市政公司账户。10月9日,市政公司与亚福公司签订“延安亚福花园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管理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10月13日,该款由市政公司转入亚福公司账户 (共管账户)。

此后一年中,白某峰一直未启动开发项目,共管账户中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开支外,有2000万元被白某峰私自使用。市政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多次催促白某峰将私自用款项归还共管账户,白某峰一直拖延不还。

市政公司因担心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影响公司信誉,于2016年7月会议研究决定抵押续贷2000万元用于还贷,继续由白某峰负责办理贷款手续。

后贷款期限将至,因长安银行新规定续贷需之前贷款全部归还后才可放贷。因此,行长高某多次催促李某楠、白某峰筹资还款。但是白某峰仅仅自筹到1500万元,随后,高某协调借款500万元,凑足2000万元后,白某峰于2016年9月23日先归还2000万元贷款。

9月26日,因白某峰无法筹集剩余2000万元还贷,就要求高某再次帮忙协调借款,高某担心贷款逾期对自己有不利的影响,便给白某峰提供信息由白向他人借款1100万元,高某协调借款900万元并通过延安绿洲工贸公司转账给白某峰,将剩余2000万元贷款归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0万元被悄然挪用

在4000万贷款全部归还后,2016年9月27日,长安银行将市政公司续贷的2000万元贷款发放到公司账户。当日下午,市政公司领导召开会议,决定公司不再与白某峰合作并不将续贷款转给白某峰。

但是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就有银行工作人员汇报,给市政公司放的贷款由于利率不一致,形成一笔错账,按照财务规定要对这笔贷款进行冲正。冲正也就意味着这笔贷款作废。

与此同时,此前在外介绍的数笔贷款也需要尽快归还,高某陷入两难的境地。

几经权衡,高某提出这笔2000万元的贷款可以重新发放直接转入白某峰的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此前借款,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楠表示同意。

据高某供述“我们原来和市政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一般多准备几份合同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防止我们工作人员填写错误, 所以这次委托支付经李某楠同意后,我就安排让马某甲将市政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上填写了昌裕公司账户。”

之后高某安排工作人员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续贷款2000万元转入昌裕公司账户,白某峰将该款全部用于归还所借款项。被挪用的2000万元至今未归还。

滥用职权罪挪用资金 纷纷获罪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峰在与市政公司合作期间将用于合作开发的资金,偿还其个人债务,但该资金已经从市政公司账户打入其昌裕公司账户,资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李某楠明知公司决定不再与白某峰的亚福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项目,个人决定将公司续贷的2000万元打入白某峰的昌裕公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高某对被告人李某楠滥用职权的犯罪后果是明知的,主观上又积极追求该犯罪后果的实现,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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