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互联网贷款新规揭示四大趋势:助贷受限,信托得利?
作者:麻袋研究院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在公开渠道流传。相比2018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此次《暂行办法》在多项内容上作出调整。网传的《暂行办法》虽非最终定稿,但从相关条款的调整,可以看出监管思路的变化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麻袋研究院将从文件中摘录重点,就新规给行业带来的重点影响作出预判。趋势一:小微经营贷
作者: 麻袋研究院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在公开渠道流传。相比2018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版本, 此次《暂行办法》在多项内容上作出调整。网传的《暂行办法》虽非最终定稿,但从相关条款的调整,可以看出监管思路的变化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麻袋研究院将从文件中摘录重点,就新规给行业带来的重点影响作出预判。
趋势一:小微经营贷或将提速
《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贷款”进行定义:
“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该定义明确将“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目的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到互联网贷款的范畴。此类贷款多面向小微个人企业主,具有流动性强、期限较短等特征,与国家支持小贷的政策导向一致。
趋势二:联合贷款比例放松
据财新2019年4月报道,讨论中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曾打算将单笔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限制为3∶7,即作为客户推荐方的机构出资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
此次《暂行办法》未就联合贷款比例提出明确标准,而是在高管职责条款中有所涵盖,例如文件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
此外,联合贷款比例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控指标,亦需向监管定期上报,如《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对照本办法要求,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重要风险管控指标。”
联合贷款的形式,常见于互联网银行(网商、微众、新网等)和传统银行之间。作为客户推荐方的互联网银行,往往出资比例低于30%甚至10%。监管限制出资比例,实际上是为了让客户推荐方承担更多风险责任,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过几轮博弈。从最新一版《暂行办法》可以看出,联合贷款中出资占大头的商业银行,必须定期上报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且高管应当尽职履责,而对具体出资比例不做统一规定。
趋势三:息费收取或将受限
《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结合第四十九条:
“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两条政策可以发现,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助贷机构跟银行合作时,恐将被禁止收取保险费或担保费。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优质客户,综合息费收取一般不会太高。其中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一般不超过10%,民营银行贷款年利率一般不超过 18.25%。对于次贷客户的服务,商业银行一般是与助贷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开展,由后者收取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并承担主要风险。
趋势四:共债风险或将减小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款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查询借款人信贷记录,重点关注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的新增贷款情况,根据借款人贷款情况和还款能力,审慎确定对借款人的放款额度,防止过度授信。”
2020年1月19日,二代征信系统正式上线。与“一代”相比,二代征信解决了循环贷、信用卡大额专项分期、共同借款人、企业为个人担保、个人为企业担保、逾期后还款信息等一代征信无法覆盖的信息。而在1月14日左右,百行征信App已上线并开始公测,个人可通过App免费查询10次信用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客群下沉属性较为明显,还衍生出一批“以贷养贷”的次级借款人,多头借贷的风险不断积聚。新规中提及对过度授信的防范,结合两大征信系统的推进升级,预计此前积累的部分共债风险将有效得到遏制。
行业未来如何变革?
麻袋研究院认为,《暂行办法》出台会对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助贷机构等合作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的互联网贷款实践中,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保险、融担)成为主流模式。《暂行办法》不仅重申了“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还强调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封堵了助贷机构和增信机构的收费获利空间。
如果上述费用改由银行收取再返还给合作机构,则会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要么大幅度上涨,引起借款客户大量流失;要么利率保持不变,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从银行获得的增信收入十分有限,再加上助贷公司获取借款客户的成本,会导致双方合作无利可图,甚至入不敷出。在当前持牌机构信用贷款利率严格受限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服务次贷客户的意愿会进一步降低。
最后,《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尚未受到影响,预计未来更多的助贷机构、保险公司等将倾向于寻找信托公司合作,后者的消费金融业务可能会迎来一个增长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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