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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案例]骗取贷款罪如何认定?福田法院这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采用情况,福田法院《骗取贷款罪中被告人主观认识及客观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茂名某某公司、冯某骗取贷款案》案例成功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法官学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选编而成的案例系列丛书,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卷。该丛书收录的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促进理论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采用情况,福田法院《骗取贷款罪中被告人主观认识及客观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茂名某某公司、冯某骗取贷款案》案例成功入选。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法官学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选编而成的案例系列丛书,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卷。该丛书收录的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促进理论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福田法院切实强化案例编选工作,建立精品案例的培育发现、筛选报送、采纳奖励等常态化机制;鼓励、引导办案人员认真研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思路;在办精品案的同时做好归纳总结工作,高度提炼典型案例案情和审判要点,将案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当前

我国金融领域的犯罪呈高发态势

近年来涌现的骗取贷款行为

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此类案件中

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

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

一起来看看这篇案例吧

骗取贷款罪中被告人

主观认识及客观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

——茂名某某石油化工公司、冯某骗取贷款案

编写人:福田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陈鹏

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茂名某某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成立,被告人冯某一直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及实际控制关联公司北京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某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茂名某某公司以向中海油购买油品的名义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经协商决定该贷款业务采取三方模式开展,茂名某某公司与中海油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茂名某某公司凭《油品购销合同》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邮储银行贷款给与茂名某某公司购油款金额70%的资金,剩余30%的货款由茂名某某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茂名某某公司将所购油品质押给邮储银行,购油款由邮储银行直接通过转账支付致中海油收款账户。中海油收到货款后,将质押给邮储银行的油品交付给邮储银行指定的第三方邮政速递公司负责监管,并指定监管地点为茂名某某公司仓库。

2014年3月10日,茂名某某公司与邮储银行签署了《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授信合同》及《动产质押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邮储银行决定给与茂名某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茂名某某公司与邮储银行以及中海油三方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先款后货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同时茂名某某公司与邮储银行以及邮政速递公司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2014年3月至12月间,邮储银行在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内先后向茂名某某公司发放贷款15笔共计人民币9368万元,其中收回前6笔贷款共计人民币4418万元,剩余9笔贷款共计人民币4935万元截止目前逾期未归还。

2015年2月,邮储银行对茂名某某公司仓库库存油品进行实地核对时发现,库存实际质押油品仅有1161.63吨,与应质押的油品数量约12600吨严重不符。

一、茂名某某公司通过与其关联公司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贷款。

二、茂名某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将质押油品挪作他用。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调查。

案件焦点

骗取贷款罪中,如何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以及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同意并积极促成不符合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的利益要求三方协议的达成,如果严格按照邮储银行设计的三方模式,茂名某某公司一方面不能获取贷款的直接支配使用权,另一方面在还清贷款前也无法获得所购油品的经营使用权,在不足一年时间内在5000万元授信额度范围内向邮储银行申请了15笔贷款,在实际的贷款运作中,并未提供担保而直接使用了贷款资金或直接使用了所购油品,特别是第1笔即使用了自买自卖虚假交易方式套取贷款,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

2.相关关联公司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冯某利用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3.结合被告人冯某曾供述的其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拉走质押油品抵债、质押油品存在未入库情形、销售质押油品用于还债还贷及生产经营的情形;中海油李某某、符某某反映2014年国际油价在持续下跌,而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却冒着亏损风险存在频繁贷款买油的反常举动;以及经对中海油提供的委托提油车辆和发货数量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与从邮政速递公司获取的油库过磅单上记载的出入库日期、车辆号、司机、出入库油品品种及数量等信息严重不符,印证了油品未真正入库的情况,足以证实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利用邮政速递公司的监管漏洞,在邮储银行不知情未放行的情况下,私自将质押油品提供给其他债权人抵债,采用虚报库存进销表等贷款资料,以及质押油品不入库私自转卖套现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被告单位茂名某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4935万元未能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茂名市新科油品化工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近年来涌现的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认定骗取贷款罪首先需要借款人实施了欺骗手段,其次是“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被告单位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是否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如何认定应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作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应注意到,被告人是通过达成“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贷款的,所谓“三方协议”,即茂名某某公司以向核心企业中海油购油的名义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茂名某某公司自行支付30%的购油款,邮储银行发放70%的购油款,并由邮储银行直接支付至中海油收款账户中,同时茂名某某公司必须将向中海油所购油品质押给邮储银行用于贷款担保,直至茂名某某公司还清贷款,方能申请提油。

如果严格按照邮储银行设计的三方模式,茂名某某公司一方面不能获取贷款的直接支配使用权,另一方面在还清贷款前也无法获得所购油品的经营使用权,该三方模式并不符合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超的利益要求。然而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仍然同意并积极促成三方协议的达成,在不足一年时间内在5000万元授信额度范围内向邮储银行申请了15笔贷款,在实际的贷款运作中,并未提供担保而直接使用了贷款资金或直接使用了所购油品,足以证明茂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自买自卖的虚假交易、采用虚报库存进销表等贷款资料,以及质押油品不入库私自转卖套现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其行为可依法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本案罪名的认定及审理结果体现了对本罪的法益即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金融信用保证的行为,以维护金融机构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石地位和作用。

素材来源 | 刑事审判庭 陈鹏

编辑 | 邹刘钰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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