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个人小额贷款]“套路贷”魔高一尺套路深,监管层道高一丈利剑拔
大学生4000元债务变50000元,一对夫妇借5万元却背上30余万元的债,借款4万元18天后被逼还8万元,实际借款8500元却签下10万元借条……当下“套路贷”的各种新闻屡见不鲜。不少受害者因此家破人亡,许多犯罪分子锒铛入狱,可见,“套路贷”害人不浅。也许只有法律加以规制、人们学会拒绝,“套路贷”才可能真正消除。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供图新华
大学生4000元债务变50000元,一对夫妇借5万元却背上30余万元的债,借款4万元18天后被逼还8万元,实际借款8500元却签下10万元借条……当下“套路贷”的各种新闻屡见不鲜。不少受害者因此家破人亡,许多犯罪分子锒铛入狱,可见,“套路贷”害人不浅。也许只有法律加以规制、人们学会拒绝,“套路贷”才可能真正消除。
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
(供图 新华社)
9月26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穆某等人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无抵押、利息低为诱饵,诱骗或强迫借款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像滚雪球一样翻倍,有的借款人借款5万元,不到一个月就赔进去一套房。为了索债,他们使用暴力、威胁,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主犯穆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介绍,受害人王某经营一家披萨店,想扩大规模,无奈手头资金不足,通过广告宣传单,找到穆某所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待员首先询问了王某的借款目的、家庭情况及个人财产,并讲明借款7万元,扣除手续费等各项费用,5年本金及利息总额19.02万元,每月还款额是4000余元。王某觉得这并非宣传单上所讲的低利息,正在犹豫是否签借贷合同时,进来了四五个男子,迫于压力,王某向这家贷款公司借了钱,拿到手的只有5万元。
由于恐惧,一个星期后,王某凑足5万元来到该小贷公司,表示要提前还款。几个男子又出来说道:“提前还款算违约,需要缴纳违约款19万元。”还未等王某反驳,就被几个男子扣押在一间屋子内。没过多久,又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前来告诉王某,可以替王某还债,但该公司向王某索要40万元,并将其带到一处居民楼内继续“关押”,直至王某同意用一套房屋来偿还所欠下的债。当时,王某名下的房子,市场价值可以达到100多万元,却在小贷公司的操持下,以100万元的价格进行抵押,抵押公司扣除利息实际给付了97万元。向小贷公司还了欠债,剩下的钱也没有进入王某的口袋,而是以入股公司的名义被小贷公司扣下,还让王某到贷款公司上班。
随后,王某在其母劝导下选择报警。接警后,警方迅速立案,展开侦查,发现当地还有多起相同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再加上取证时许多被害人害怕遭受报复,拒绝配合警方调查,为此,警方花费了13个月的时间,才将穆某等涉案嫌疑人全部锁定并抓捕归案。
类型手段花样繁多
据了解,车贷“套路贷”分为贷后担保型和购车贷款型。贷后担保型是以无抵押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认定受害人违约,从而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购车贷款型则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购车贷款合同或购车担保合同,故意制造违约或在被害人违约时强行将车辆开走,在索取“拖车费”、“损失费”、“停车费”、“违约金”等高额费用后将车归还,或是索取财物未成后擅自处分车辆。
而房贷型“套路贷”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诱使被害人与之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以所谓“手续费”、“上门费”、“评估费”等随意克扣被害人到收款项,然后采取逼债、恐吓起诉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将房产过户,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的目的。
“套路贷”的类型五花八门,其行为手段也各不相同。常见的行为手段可分为以下几种:以借贷名义招揽生意。通过行业中介、网上发帖、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借不用任何抵押、可随借随还为幌子,引诱目标群体成为客户。引诱签订虚高合同。诱导借款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阴阳合同、借条等协议,被害人实际拿到手的金额比合同金额少,中间相差的金额则冠以行业潜规则等理由;制造留存不利的证据。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等方式,将款项打到被害人账户,随后让被害人以现金方式取出,交还给行为人,客观形成网上交易记录,有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合同金额全部款项的记录;刻意设置违约障碍。恶意制造受害人可能违约的风险和概率,例如,受害人在还款日无法联系到行为人进行还款,之后收取高额违约金、手续费;借机垒高债务。通过介绍被害人签订更高的虚高合同来筑高债台。
与民间借贷差异明显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贷款之名,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或其亲友索要虚假借款,或者以暴力、威胁、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理事许凌艳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套路贷’是一种形式上披着合法民间借贷契约的外衣,但其实是在新的金融领域中,以‘钱生钱’的方式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契约,其实质是进行财产掠夺。”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多方面差异。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认为,“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5种不同之处: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欺骗、威胁等手段;三是侵害客体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可能侵犯被害人多种合法权益;四是违约态度不同,“套路贷”主观上希望被害人违约,“高利贷”及其他借贷则不希望违约;五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明小人”,而“套路贷”则是“伪君子”。
司法界定亟待完善
2018年7月,重庆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罪数、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但是,司法部门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也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在案件取证中,涂龙科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查找难。上层老板与管理者身份不清,无法查找,幕后老板以投资名义出资,不参与实际经营,案发后责任认定不清。二是书证提取难。被害人一般无法提供协议、合同,嫌疑人销毁协议、账册等书证。三是金额清理难。公司或团伙账务账册不全或完全没有,相关电子证据恢复、调取困难,被害人负债逃逸致使核实困难,多头借款,清理困难等。四是事先串供多。行为人之间事先串供,提前做好反侦察准备,直接加大侦查取证难度,也给公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带来困难。五是套路查实难。行为人制造走账流水,往往以现金形式从被害人处取回,这就导致案件整体客观性证据不够完整。
在“套路贷”共同犯罪认定上,五类人群的共同犯罪界定也存在很大争议。一是投资人的共犯认定问题。投资人以出资方式,为“套路贷”提供资金运营,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是银行内部员工的共犯认定问题。“套路贷”中的套路涉及到大额现金流转,大额现金须提前申报,而“套路贷”中的现金几乎是立马可取,不可避免有银行内部员工提供便利。三是“转单平账”公司人员共犯认定问题。明知对方是“套路贷”,仍为其“转单平账”提供帮助。四是普通员工共犯认定问题。员工对公司性质缺乏认知,仅从事公司安排的事务性工作,除了获取工资外,并未参与分红,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五是其他人员共犯认定问题。不明“套路贷”的情况,仅仅在催收过程中帮助实施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有关行为,其犯罪行为该如何认定。
在“套路贷”的司法界定中,许凌艳认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在现代经济领域中,由于经济关系发生了转变,不能再以民事的合同方法来处理‘套路贷’问题,必须以新型的契约形态,具有信义的法律关系,即金融契约关系来规制。”在“套路贷”中,行为人是金融领域的服务引导提供者,被害人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却放在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领域消费者存在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加剧了道德风险的产生和权职滥用的可能,所以,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更容易遭受侵害。在不对称条件下签订的契约应不具有法律效力。许凌艳还表示,“在举证方面,程序法上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小贷公司或‘套路贷’发放贷款人进行举证,很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在实体法上,‘套路贷’行为人应该承担的不应是民法合同中的诚实信用义务,而是信义关系中的信义义务。”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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