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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税务总局发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延长!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了部分政策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了部分政策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公司宝小编整理公告关联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劳动者都处于停产停工状态,这就使这部分群体面临着很大的经济困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到不少纳税人群体。

根据数据显示,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5批23项税费优惠政策,分别聚焦疫情防控和支持医疗救治工作,聚焦减轻企业的社保费负担,聚焦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聚焦稳外贸、稳外资,聚焦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税费优惠政策和如何执行,是众多企业关心的问题:

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

今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管理方式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那还要不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即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总的来说,我们经历了从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迟复工再到国家及各地相继出台减负优惠政策这一过程,帮助企业尽快复产复工。因此企业管理者怎么读懂这些政策,企业怎么选择适合的政策,成为难点的同时也是一个转折点。

公司宝财税专家帮助个人和企业规范税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务成本,有效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进而实现企业涉税统一管控。(文章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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