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多家银行称尚未收到互联网贷款征求意见稿,业界呼吁捋清三大疑点
“我们行确定还没有收到征求意见稿。”截至11月7日,包括国有大行、大型股份行、城/农商行在内的至少十家受访银行对券商中国记者明确表示。他们所提文件,指的是掀起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涉及消费信贷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贷款导流商、P2P等高度关注的《商业银
“我们行确定还没有收到征求意见稿。”截至11月7日,包括国有大行、大型股份行、城/农商行在内的至少十家受访银行对券商中国记者明确表示。
他们所提文件,指的是掀起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涉及消费信贷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贷款导流商、P2P等高度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地方商业银行向省外发放的贷款余额限制、联合贷款参与主体出资比例引起不小争议。
有接近监管的可信信源告诉记者,监管确有意规范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目前流传的文件版本并不是最后版本,存在变更的可能性。
至少两个条例待进一步明确
“意见稿还没有下发,昨天流传出的版本可能本身也还在讨论中。如果就正酝酿的内容而言,内容有出乎意料的,也有监管早已三令五申的。”一名大型股份行零售业务高管告诉记者。
综合对其他银行业人士和分析师采访,现将常规条例及其影响,以及部分业界人士希望监管可以进一步明晰概念的观点呈现如下。
银行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需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商业银行法,具备电子银行业务资质),遵从小额、分散是基本原则,无须赘述。而在此基础上,监管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即29号文)、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相关文件里提及过的有至少三条:
一是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此条例早在去年末就已经显效,直接掐断了商业银行和P2P等非持牌公司在资金与资产端上的任何合作;
二是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作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
三是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此两条都剑指助贷模式,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将风控环节外包,并且规定了助贷机构只能充当前端获客作用,不能直接从银行批发低成本资金发放至贷款人而赚取无风险利差。
即便这三点已经为业界所熟知,但仍旧有专业零售业务人士指出,在助贷模式实质上已经从纯数据输出到模型输出的眼下,助贷机构介入的放贷边界可以进一步明晰——“我们做授信从来不会仅根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就放款。但现在有一种趋势,很多手握客户的第三方机构(如大型互联网平台)开始输出模型,尤其对很多中小城商行。而这些模型本身大量就依据第三方的各种非结构化参数设立的。甚至客户也是互联网巨头直接筛选一道推过来的。那么如果我使用这些模型,仅仅再辅助一些人行的数据,那么这个算不算监管说的‘变相让渡贷款风险’?很多互联网公司模型介入的程度,到底可以有多深?”该上市行零售业务高管对记者说。
而在上述三点之外,还有城商行高管向记者表示,应该进一步界定“外省客户”的定义。
昨日流传文件提到的“地方商业银行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此比例最后是否落地尚未可知。但有银行业人士呼吁,监管是否可以明确如下情况中,外省客户的定义:
一是对于银监会已经批复了异地分行的城商行,如果异地分行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贷款,那么是否计入外省客户余额?二是“外省”指的是客户的户籍,还是手机设备归属地?
“这些地方比较细了,或许监管已经想的很清楚,但是我个人认为将来可以再做明确。”该城商行高管说 。
如果全盘落地,对谁影响大?
联合贷款参与主体的出资比例,昨日掀起的热议最大。很多分析直指微众、网商、新网、众邦等互联网银行的放款总额将收缩,结构将调整。此条例流传的版本是: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条例涉及的参与主体有两个:一是推荐客户给他行的银行,简称推荐行;二是被推荐客户的银行,简称被推荐行。只有捋清了互联网银行和城商行究竟是各自扮演什么角色,才能讨论究竟何条例约束了谁。
记者采访了其中一家互联网银行,其内部人士并未透露联合放贷余额占比,但其告诉记者,坊间对其的解读不少存在误解——“很多解读说我们的客户有很多来自城农商行推荐,其实是反过来了。我们不缺白名单客户,反而是我们将客户推荐给其他银行。但这部分被推荐客户的余额占比有多高,我确实不清楚。”该互联网银行人士说。
一个可以被推论的情况是 ,至少微众、网商等并不缺乏流量的银行,在联合放贷模式中应该扮演的是客户推荐行的角色。而流传条例将其联合贷款余额占整体互联网贷款余额的五成以内,意味着今后至少一半以上的贷款,需要由微众、网商、新网银行自己发放。
那么被推荐行联网贷款余额占比不得超30%,约束了谁?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告诉记者,此条对部分城商行直销银行业务影响较大。
“虽并不清楚具体比例,但我认为部分极度依赖外部推荐客流的、发放给外部客户贷款余额超标的直销银行,受这条约束较大。此外,城商行直销银行也受外省客户放贷限额的影响。”曾刚告诉记者。
“还有一种可能,其实现在很多小城商行的直销银行业务,并不是自有资金放贷,而是撮合客户资金。它们将个人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与资金进行期限匹配。那这个属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如果不属于,这条是不是可以豁免 ?”某资深消费金融界、前银行人士对记者说。
综上,互联网银行和城商行的直销银行业务,均受到参与主体出资比例的约束,且产生影响极为核心。
诸多放款主体资金来源将受限?
“外省客户贷款余额的限制和联合放贷比例限制,对互联网平台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影响很大,一些平台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根本就没有那么多资金,所以才搞联合放贷,实际大部分资金都是银行出来的。而现在,银行的钱不能那么大量地流入了。”一名中大型消费金融公司人士直呼。
对此,曾刚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认知——“联合贷款业务,变成金融市场业务”。曾刚认为,即使最后互联网贷款监管文件会对一些放款主体的资金来源形成约束,但银行完全可以在发放完贷款之后,设计成信贷ABS或者在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而目前银行不管是表内资金还是表外资金都是可以继续投资这些产品。也就是说,银行的资金来源,不仅仅是简单地一起发放贷款,而是通过金融市场业务,在合理的杠杆范围内产生资金活水。
“我认为监管并不是要一棍子打死联合放贷模式,事实上这样的模式是符合发展方向的,只不过是要把各参与方的权责明确下来,对风险进行出清。”曾刚强调。
也有银行人士基于规范行业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认知。“不管将来下发的文件是否会更为严苛或宽松,但对于行业是利好,因为这些条例穿透到最后主要是防范共债风险。”一名上市银行零售信贷高管总结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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