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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利率]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非法牟利 揭秘套路贷的四种“套路”

据统计,套路贷款通常以“信用贷”、“分期贷”、“购车贷”、“租房贷”、“培训贷”、“创业贷”、“整形贷”、“校园裸贷”等形式存在。受骗人群多数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工作的年轻人。不法分子打着“低门槛、无抵押”等幌子,利用年轻人涉世未深而消费需求旺盛却得不到满足的心理对其进行套路。伴

据统计,套路贷款通常以“信用贷”、“分期贷”、“购车贷”、“租房贷”、“培训贷”、“创业贷”、“整形贷”、“校园裸贷”等形式存在。受骗人群多数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工作的年轻人。不法分子打着“低门槛、无抵押”等幌子,利用年轻人涉世未深而消费需求旺盛却得不到满足的心理对其进行套路。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拓展,可以预见“套路贷”还会以各种各样的面目出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不法分子的根本目的就是假借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非法牟利,这也是“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还有一种将多家网贷、信用卡办理集合起来进行推荐的平台,如“急用钱”“小贷宝”等。打开App首页就是十多个标有可申请额度的网贷App,被称为“热门口子”。这些“口子”的贷款门槛大多很低,有些无需面签,仅需身份证、信用卡和联系电话就可申请贷款。除此之外,这些平台还提供多家银行信用卡办理业务。>>警方揭秘“迅速放款”为饵 暴力手段骗房产

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一处处长王红卫介绍,“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套路贷的四种“套路”

那么,套路贷是如何“套路”借款人的呢?王红卫说,这主要有4种方式。

一、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由于向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有个审核的过程,不能很快拿到,部分非法公司利用“迅速放款”来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通过多种方式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

二、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刻意使借款人无法还款。而后,借贷公司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三、层层“平账”。所谓“平账”,即另一家“贷款公司”代借款人归还上家欠款,同时签下更大金额的借款合同。放贷人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四、暴力手段骗取房产。在经历各类“平账”“逾期陷阱”后,部分借贷公司安排人员前往借款人住处,实施“泼油漆”“撬门锁”“一路尾随”等行为,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

据了解,“套路贷”隐蔽性强,且除了暴力收债外,还可能利用公权力“扫尾”,即最后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国家法律强制力收债。由于原告一系列证据做得很完备,受害人如果不积极应诉,或者不保留相关证据,如实陈述事实,很可能败诉。

套路贷意在侵吞别人财产是违法犯罪

另外,“套路贷”和“高利贷”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据警方介绍,“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在手段方法上,“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另外,“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要负刑事责任。

“套路贷”已列为“扫黑除恶”范畴

此外,“套路贷”犯罪还有明显的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贷款公司对外以“小额贷款”名目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使得贷款数额越来越大。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11月8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了解到,10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向各分县局、市局各部门发文称,为深入推进西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活动。

如陷入“套路贷”

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红卫提醒市民,在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进行,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王红卫说,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律师说法民间借贷超出年息24%的部分 法院不支持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说,例如案例2中开网店做生意的小王,他遇到的就是“套路贷”,向公安机关报警是正确的做法。

根据最高法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套路贷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主要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通过诉讼等方法侵占被害人的财产。如果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立案,就会追究“套路贷”相关嫌疑人的责任。

小王签的贷款协议是否有效呢?李耀华律师说,根据现有情况看,贷款协议无效,贷款平台是借“民间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特别是后面“借新还旧”的协议实际没有发生借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贷款协议应无效。无效后,小王需要偿还借到的本金,这里的本金是实际借到的钱,而不是包括“砍头息”在内的本金。7天利率高达30%是否合法?李耀华说,根据现行法律,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是月息2%,年息24%。也就是说,如合同不涉及犯罪,超出年息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争议。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的“套路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支招陕西省银监局:已开展网络借贷机构的风险专项治理

11月9日,陕西省银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套路贷”所涉及网贷App,一般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即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该类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从2018年1月开始,全国范围内已开展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风险专项治理,依据网贷的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对各类网贷机构甄别,监管全面覆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政府金融办和银监局双牵头进行风险整治。目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套路贷”的定义及其管理方式。

今年10月,陕西省银监局联合团省委和人行西安分行在陕西省20所高校开展了“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以“远离不良网络借贷、营造健康学习环境”、“学习金融知识、争做诚信青年”为主题对在校大学生普及金融知识。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2月,陕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曾发布关于陕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防范利用金融平台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文中提到,从3月开始,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加大对各类非法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打击力度,各监管单位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高风险行业的抽查力度。对非法从事互联网及金融活动的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办和查处。 本版稿件由实习记者 张仕杰 蒲阳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采写>>评论期待刑法向更多“套路贷”亮剑

杨鹏

租房、求职、创业……在几乎能想到的生活工作场景中,都可能套路重重,一不小心就跌入了别人精心设计的局中局。“套路贷”便是这样。

纵观近些年媒体曝出的各种“套路贷”案例,被害人大多是低收入、无业人员,主要为20至50岁之间的中青年,多数被害人是大学生或者名下有房产,且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套路贷”危害就在于,不法分子放贷的目的包括但并不止于获得超高的利息收入,甚至瞄准的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房产和巨额财产。因此,一旦入“套”则很难脱身,不仅背负起超高额的债务,更经常有黑恶势力掺杂其间,成为危害社会一大“毒瘤”。

“套路贷”到底该如何定性?曾经还有过争论。由于认识上的不清楚、不统一,客观上给了“套路贷”进一步做大的空间,与此同时也让社会逐渐认清了“套路贷”的本质和危害。现如今,人们深信套路贷虽然名字里有个“贷”字,但实质上却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进行的非法牟利,说白了,这是一种预谋严密、隐蔽性极强的新型违法犯罪。

“套路贷”已被各地列为金融领域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而在八月份最高法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媒体曾评价说,最高法明确应刑事打击“套路贷”,既是思路更是号角,必将形成更大的法律震慑。话音刚落,九月份,天津公开审理了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30余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

的确,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不法分子因而常常抱有蒙混过关或者从轻发落的侥幸。但是,随着刑法向“套路贷”亮剑,如若有人仍执迷不悟“顶风作案”,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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