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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券商参与银行绕道放贷 一笔贷款牵涉三家银行】

3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一则判决书,显示桂林银行绕道券商及包商银行放款2.5亿元给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威公司”)。而实际上,桂林银行之所以会放款,是因呼伦贝尔农商行在桂林银行存款2.5亿元,为上述放款进行了担保。该笔借款逾期后,呼伦贝尔农商

3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一则判决书,显示桂林银行绕道券商及包商银行放款2.5亿元给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威公司”)。而实际上,桂林银行之所以会放款,是因呼伦贝尔农商行在桂林银行存款2.5亿元,为上述放款进行了担保。

该笔借款逾期后,呼伦贝尔农商行对锋威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锋威公司偿还其2.5亿本金及相关利息。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银行绕道其他机构放款,一般情况下目的是规避监管,追求利润增长。当前,银行绕道放款的监管力度加大,该类现象大幅减少。

幕后玩家

具体来讲,2013年8月28日,桂林银行与新时代证券、某城商行签订《定向资管合同》,约定桂林银行委托新时代证券作为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城商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账户名为“新时代·新价值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新时代证券述称,新时代证券受桂林银行委托对2.5亿元进行管理。

同在2013年8月,桂林银行发出《投资指令》,按照其要求,管理人新时代证券代桂林银行与包商银行签订《委贷协议》,委托包商银行办理委托贷款2.5亿元,借款人为锋威公司,贷款期限为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此后,锋威公司与包商银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锋威公司以其持有的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业公司”)50%的股权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有相关人与包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锋威公司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后,硅业公司又与包商银行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天眼查显示,硅业公司为锋威公司控股子公司。

实际上,该笔放款另有玄机。2013年8月29日,呼伦贝尔农商行与桂林银行签署《存款合同》,约定向桂林银行存入2.5亿元,授权桂林银行将该同业存款转为定期存款。

同日,双方签署《关于〈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的补充协议》,表示鉴于桂林银行购买由新时代证券设立的“新时代·新价值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并签署了《定向资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事项,双方约定,桂林银行认为应将资管合同的资管计划转让给呼伦贝尔农商行时,呼伦贝尔农商行应无条件受让资管计划,且用上述同业存款及利息作为呼伦贝尔农商行受让资管计划的对价向桂林银行支付,桂林银行有权扣划。

判决书显示,桂林银行述称,这笔业务是银行之间惯常的业务模式,桂林银行是按照呼伦贝尔农商行的要求作为渠道方进行配合。呼伦贝尔农商行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合法享有全部的标的权益,债务人及担保人均应该向呼伦贝尔农商行履行义务。记者就桂林银行参与原因与其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该笔借款最终逾期。2017年8月,包商银行向锋威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明确锋威公司2.5亿元贷款已于2015年8月30日到期,截至2017年8月17日,尚欠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要求锋威公司主动履行债务。

2018年12月20日,呼伦贝尔农商行、桂林银行、新时代证券、包商银行四方签订《债权转移确认协议》,约定包商银行根据委托贷款相关协议对锋威公司及担保人所享有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权益”)转移至呼伦贝尔农商行名下,包商银行、新时代证券、桂林银行均不再享有标的权益。

此后,呼伦贝尔农商行提起诉讼追债。2019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锋威公司偿还呼伦贝尔农商行2.5亿本金及相关利息。

记者就呼伦贝尔农商行绕道放款原因等问题与其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绕道放款引风险

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银行绕道其他机构放款,一般情况下,目的是规避监管,追求利润增长。举例来说,央行MPA考核对银行广义信贷增速有所限制,要求该指标需与M2增速、GDP增速相协调。但上述限制同时影响了银行利润提升,为了突破指标要求,银行开始寻求绕道表外放款。”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有时,银行绕道放款是为了进入限制性行业获利,比如房地产。”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从形式上看,银行绕道放款一般是通过资管、信托通道,委托外部机构——信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等进行。”

赵锡军表示,银行过去也经常会通过委托贷款形式绕道放款,还有一种形式是银行发放贷款给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再委托银行去放款。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在2018年前后相继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后,提高了对银行绕道放款的监管力度,对其进行了多渠道堵截。

此外,监管也加大对此类贷款的处罚力度。今年3月27日,银保监会公示,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因借助资产管理计划通道发放个人贷款,且投前调查未尽职,投后管理不到位,风险处置不及时等被处罚。

“绕道贷款主要有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客户风险,有时客户没有达到贷款要求,比如存在环保要素不合格或财务指标不达标等问题,而银行为了盈利或其他原因,通过绕道对其发放贷款,突破了自己风控底线,埋下风险;二是从银行自身角度看,通过绕道突破了指标限制,比如客户集中度等,将款项过多布局在一个地区、一个产业、一个企业上,易出现问题。”赵锡军说。

周毅钦告诉记者:“对于绕道贷款,监管可能不会及时发现,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就不能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对银行机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把控,比如适当调解其贷款增速等,从而就不能帮助银行控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通道机构同时具有风险。上述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通过通道机构放款,有时通道方的某种行为可能会影响放款银行债权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通道方往往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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