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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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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都比较关注太原公积金商转公以及公积金提取以及太原公积金支持商转公的银行等情况,你知道多少呢?

商转公签约银行

第一批:交通银行、农业银行

第二批: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兴业银行太原分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

第三批: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浦发银行太原分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渤海银行太原分行、晋商银行并州路支行

第四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市分行

第五批: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光大银行太原市分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陕西省分行直属分行

第六批:晋中银行太原分行、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太原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杏花岭区管理部、平安银行太原分行

第七批:中信银行太原分行

第八批: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组合贷签约银行

1、中国银行太原并州支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小店、开发区城南分理处)

2、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迎泽、小店、万柏林、尖草坪、杏花岭、小店分理处)

3、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杏花岭分理处)

4、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开发区城北分理处)

5、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尖草坪分理处)

部分商转公银行

1、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

2、兴业银行太原分行

3、公司银行山西省分行

4、建设银行太原并州分行

5、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6、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7、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

8、华夏银行太原分行

9、中信银行太原分行

10、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太原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年限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注: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按照主贷人缴存年限进行核算,夫妻双方缴存年限不可叠加。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申请人65岁。

商转公担保人满足什么条件以及所需材料

目前的商转公政策,至少要找两个到三个担保人,担保人的条件,首先其中一个担保人得是国企,或者是事业编,像公务员、老师这种;其次就是,担保人最少在太原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担保后最少五年继续缴纳(在职缴纳);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是被担保人贷款额度的10%;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在担保期间是冻结的,不能提取能做贷款。

商转公所需材料: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和贷款余额证明、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首页及本人页,结婚证。(以上材料均备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担保材料。任何一种公积金贷款都需有担保方式,可以采用另外的房产做为抵押。

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支出加住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三、租赁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五、支付物业费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6元(我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六、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太原公积金8.17新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为了使缴存职工明确了解相关情况,现对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缴存职工在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政策给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三年以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二、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解读:根据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不能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在异地购房的,可以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直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为了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市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与2018年5月16日下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并针对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目前,大部分开发企业不再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必先申请商业贷款然后三个月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既节省了缴存职工重复办理贷款的时间,又不必支付至少三个月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减少了费用。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直接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相关分理处进行咨询和办理。同时,该条款设定缓冲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该调整对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没有影响。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另外,如果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遭到开发企业拒绝,可向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进行投诉。

四、停止受理2018年9月30日后已完成交易过户的六城区范围内二手房贷款申请。

解读:为了提高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效率,公积金中心上半年与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联合组建了“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并对原有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实现了二手房交易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步受理、审批同步推进和资金同步到位,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以在服务大厅直接在交易环节申请公积金贷款来支付购房资金。在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大大减少了交易过户和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二是避免了买房人按照以前流程需要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经过约2个月的磨合,目前办理流程已经基本完善。同时,为了不影响已经按照旧流程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的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设定政策调整缓冲期,缴存职工9月30日前购买二手房并已经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可到中心城区各分理处办理。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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