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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行业动态 | 被严管的互联网联合贷款对银行影响有多大?

有消息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银保监局”)于2019年1月对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以下简称:提示函)。

有消息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银保监局”)于2019年1月对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以下简称:提示函)。

提示函的下发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影响了金融科技、助贷机构、消费金融,也对民营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阶段,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类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来进行金融业务变得更加常态化。

此次提示函中,有两个重点内容。

第一、对于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在风险控制环节银行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外包服务。

第二、开展互联网联合网贷业务,城商行、民营银行的资金不得出“省”。有观点指出,此提示函的下发从一定程度上对助贷、金融科技进行了严格管控,也对民营银行、城商行以及互联网银行产生了影响。

今天,以客观中立的角度,来浅析一下,提示函对于银行的影响究竟有哪些?监管机构为何严管互联网联合放贷模式?

第一、快速扩张的互联网信贷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很多城商行或者民营银行也开启了“互金之旅”,依托互联网来进行金融业务的拓展。不管是获客、风控、审批还是贷后,从产品设计底部开始就完全的互联网化。很多城商行、民营银行由于自身网点较少,人员有限等一系列的“硬件”因素,制约了银行的对外发展。不管是四大行、股份制还是城商行,现阶段全面转向了大零售业务,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很多城商行、民营银行为了使自身的业务能够快速发展,能够追上其他银行的脚步,开展了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

互联网联合放贷有着鲜明的特点,一般有两方甚至三方机构来参与其中。银行为债权人,助贷公司类似于中介角色帮助找寻客户,金融科技公司扮演风控角色,审核借款人。

在整个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中,城商行民营银行扮演的只是一个“放款人”角色,把获客、风控等前期工作委托给助贷机构或者金融科技公司来做,自己则变成了“金主”。从金融业务形态上来讲,银行为最终的债权人,应该对其借款人进行严格的筛选、风控。然而,城商行、民营银行确实实力有限,只能委托其他机构来进行协作。这样以来,表面上是助贷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和银行三方面共赢,其实却增加了风险的系数。

毕竟,从银行体系的整个资产规模看来,民营银行、城商行的资产规模完全跟四大行、股份制银行不在一个等级之上,同样关于风险准备金、计提拨备也远不如其他银行。如果在资产规模小,风险准备金少这样的情况下,民营银行和城商行完全依托于互联网进行联合贷款,那由此带来的风险反噬是巨大的。毕竟,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流量、业务的同时,又带来不可控的风险。这也是监管让银行资金不出“省”的原因之一,立足于本省发展业务,在自身资产规模、风险承受力的可控范围内发展业务。

第二、核心风控岂能委托他人?

从互联网小额信贷业务角度来讲,民营银行、城商行对于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小额放贷业务比如助贷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首先,助贷机构往往是定向开展借款人的获取,比如之前的“校园贷”或者“消费贷”,还有的助贷机构是完全依托于场景化或者针对于某个资产来进行获客,比如“汽车分期”或者“电商购物”。所以,助贷的获客渠道有针对性,有场景化能够带来大量的借款群体,这一点是银行比不了的。再者,民营银行、城商行对于互联网小额贷款的风控没有成熟的业务模式,也没有成型的风控体系,毕竟之前的银行主要针对机构客户。所以,银行只能委托金融科技公司来进行风控,这个过程叫风控外包。

也就是说,银行本身不风控不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决策,而是让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帮助来对借款人进行决策,金融科技公司给出风控意见,银行放款。这样一来,金融防范最核心的风控并不掌控在银行自己手里,也留下了风险爆发的隐患。毕竟,金融科技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虽然在大数据风控,获取风控维度方面有它本身的优势,但是从风险定价、风险成因、借款人还款意愿等风控分析上,金融科技公司远远没有金融机构做的那么专业。所以,提示函提出的风控不得外包,就是为了防止银行外包风控,审核不严而导致未来风险的爆发。

第三、互联网银行并未被殃及

昨天,看到有观点指出,互联网银行有可能受到提示函的影响。但是从整个提示函的内容来看,互联网银行并未受到殃及。

提示函所涉及的内容是严格管控互联网联合贷款这种业务模式,而不是互联网银行这种业务形态。我们需要区分业务模式和形态,任何银行不管是城商行、民营银行还是互联网银行都有可能开展互联网联合放贷这项业务,监管严管的是业务,而不是银行本身。

如果互联网银行也开展了互联网联合放贷这种模式,应该按照提示函的要求去做。但是,如果互联网银行是直营模式,直接放款模式,直接把钱通过互联网给到借款人,没有任何问题。这一点请大家注意,监管机构管的是业务模式,并不是银行属性。监管机构并没有叫停互联网放贷,而是严管了互联网联合放贷。

最后总结一下。提示函带来的影响是巨大而又深远的,毕竟助贷机构、消费金融、金融科技、民营银行城商行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不过,从风险角度来看,防止快速发展,防止风控门槛过低带来的风险,在现阶段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毕竟,互联网联合贷款这种模式,对于银行来讲也是借他人之手来进行放贷,其中的中间商如果不断加价,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种变相违规的“高利贷”产品。所以,严管互联网金融联合放贷,能从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让银行小额借贷业务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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