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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银行贷款利息低]问律师|从银行贷款之后,以较高的利息转借给别人,这样有效吗?

编辑丨陈佩玥责编丨陆慧编者按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联系我们:可在“上海法治声音”上留言,可拨打电话021-63225642,或发送邮箱fazhish

编辑丨陈佩玥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 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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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涉及到一场经济纠纷官司,基于他的请求,我为他做了担保,也正因为我的担保,对方与法院同意解除对他的财产保全措施。后来,法院判决他赔偿一笔钱,但是他却事先把银行账户内的钱转走了,以致无法履行判决。这种情况下,对方与法院是否有权要求我承担责任并执行我的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法院有权执行您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我因为老房子动迁,被分配了一套房子,产证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一个亲戚以这套房子他也有份额为由向法院起诉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将他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到法院去主张说房子应该属于我一个人,而与他无关?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不会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而会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共有纠纷,如已受理该案的,也应会通知您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我和原来单位有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想问,现在单位每月给我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法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单位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显属违法,您可以主张要求单位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一个亲戚醉酒后骑摩托车,被抓了,说是涉嫌危险驾驶罪,而且据说要被判拘役。想问,为什么醉酒后骑两轮摩托车也算危险驾驶?

解答: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不仅包括轿车,还包括摩托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都属于普通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醉酒后驾驶符合上述条件的摩托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想问一下,如果我从银行贷款之后,又将贷款以比较高的利息转借给别人,赚取利息差额,这样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52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所涉的民间借贷合同或会被认定无效。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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