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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215-3-271:7就业创业网就业创业网审核人:(点击:)日前,天津市财政与相关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13〕93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215-3-271:7  就业创业网  就业创业网  审核人:  (点击:)  日前,天津市财政与相关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13〕93号),明确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从三个方面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化升级,用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指导,增强小额担保贷款对全市创业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
  一是,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属地化管理。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新增投入87万元,将区县担保基金总规模增加至1.8亿元,进一步提升了担保能力,同一时期可为全市创业者提供最多9亿元资金支持,创业者申请贷款也将更加便捷。
  二是,大幅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新政策规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者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最高可获得5万元的贷款支持,相比原有政策中一般贷款人最高可贷款5万元的规定,扶持创业力度大幅提升。
  三是,加大贷款贴息优惠力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央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予以贴息。根据我市目前贷款和贴息实际情况测算,新政策实施以后,创业者获得的贴息优惠将增加1倍以上。
  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区县间协作,共同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根据《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管理的通知》(津财社〔21〕9号)、《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社〔2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查是指,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的经营地、户籍地、居住地、担保物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等原因无法独立查实相关情况,委托其他相关区县协助核查,配合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有小额担保贷款需求的个人,应在项目经营地所在区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跨区县经营的,应在其项目主体经营所在区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制度。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指定专人担任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员,负责协查工作,并将协查员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电子信箱等信息报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协查员变更的,要及时向创业培训指导中心报告。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工作通讯录。
  第五条  区县间开展协查过程中,提出协查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是协查委托部门,接受协查委托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是协查受托部门,开展具体协查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发生需协查解决的事由,通过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协查。
  第六条  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一个或多个区县提出协查,具体的协查内容包括: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居住地、相关贷款信息及就业信息、家庭成员情况等。
  2.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居住地、职业、收入情况、资信是否良好、相关就业信息、家庭成员情况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经营情况等相关情况。
  3.担保物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物种类、名称、价值、权属情况、所在地等。
  4.其他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需要通过协查了解相关情况,确有必要的,协查委托部门向协查受托部门发出《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
  第八条  协查受托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将协查函发送给协查委托部门。
  第九条  协查委托部门收齐协查函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工作,将是否通过审批的结果在协查函上标明,并按要求报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审批结束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人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相关就业信息登记。
  第十条  协查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应做到内容齐全、清晰工整,并加盖专用印章,如需增加协查项目可在其他项里添设,也可附函说明情况。协查函格式由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制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及时通知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一条  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部门在贷后管理、代偿追偿等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环节中,发生需要其他区县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的事由,可参照上述程序协查解决。
  区县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发生需要其他区县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的事由,可参照上述程序协查解决。
  第十二条  区县在协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工作管辖、流程等问题存在异议,报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考核全市协查工作,并根据《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13]23号)有关规定,核定协查奖补资金。对协查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13年8月2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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