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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王连水摘要:国家助学贷款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自实施以来,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身、参与主体、外部信用环境不佳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举步维艰。针对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存在的问

  作者:王连水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自实施以来,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身、参与主体、外部信用环境不佳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国家助学贷款发展举步维艰。针对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526.7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8772(212)23-139-3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以帮助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速人才培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等为目的的一项政府政策。自2年全面推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推崇,为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了燃眉之需。但由于助学贷款实行时间不长,在实际操过程中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与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相应的措施与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一、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一)国家助学贷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以帮助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速人才培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等为目的的一项政府政策。自2年全面推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推崇,为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了燃眉之需。但由于助学贷款实行时间不长,在实际操过程中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与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相应的措施与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历经多次修改,有了长足的改进,但缺陷仍存,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尚有不少问题未得到落实。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西方国家为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进行,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如美国政府在1965年通过《高等教育法》专设教育贷款的条款,为其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1]。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只有政策,没有法律,存在助学贷款相关规范级别低、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够等诸多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性质不够明确,导致了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法律依据可循,给贷款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
  2.政策性贷款本质与商业化运作模式之间相互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无担保信用贷款。这一特性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集合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因素的混合体,讲求社会效益性,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政策性金融业务。
  由于贷款资金是由商业银行自身提供,贷款资金均为各商业银行自筹。然而国家助学贷款是主要依托行政推动的运作方式,具有单笔金额小、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从而带来的高成本,严重侵害了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利益,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对操办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3.助学贷款需求与现行的贴息政策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而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责。但现实中存在着这样的矛盾: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好,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小,地方财政实力较强,财政贴息压力较小;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差,对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较大,然而地方财政实力却较弱,财政贴息压力反而较大,这种矛盾现象必然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4.风险机制不完善  风险机制不完善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高校、政府、银行的责任分担不合理,政府财政补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的5%,另外5%的风险补偿基金由部属高校补足。这一风险分担机制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
  (1)这种不分档次的贴息方式,既加大了政府的财政支出,又不能满足多种类型学生的贷款需要。而与贷款坏账损失不能直接挂钩的风险补偿办法,则把风险补偿专用资金变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项固定支出,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银行转嫁了风险。
  (2)除了承担5%的风险补偿基金,高校还必须设立专门的资助中心机构审查学生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与银行沟通以及发放和监督贷款使用等责任。高校为了自身利益,会尽可能少贷或不贷,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这一举措将不利于贫困学生。
  5.贷款比例和额度不合理  (1)国家助学贷款规定,贷款学生占在线学生比例不得超过2%,但由于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均衡、按学科分类的高校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不平衡等客观原因,部分西部地区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农林、师范类贫困家庭学生较多,有的甚至超过了在校生的5%。随着高校扩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也会相应成上升趋势。因此,国家规定贷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的规定存在了一定的不合理性。
  (2)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以每人每年6元为上限确定贷款金额,且大部分地区贷款金额仅限学费而不包括生活费在内。然而东部地区部分高校和其他地区高校中的艺术等专业学生每年学费及住宿费均远远高于6元,以此推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也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支出。
  6.信用体系不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必须以健全的个人信用系统和国家信用体系为前提。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投机心理和无视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对缺乏社会公德行为的惩罚力度也非常弱,社会很少会因为学生欠银行的贷款而采取不录用、不任用等措施,学生因此而受到的利益损害很小,而银行的成本和风险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这无疑增加了银行承接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长此以往,目前的贷款规模将难以维持,成效将不及预期。(二)经办行存在的问题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者,其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完善的机制是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但该机构在运行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还款期限设置不合理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的期限规定: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下月1日起计算,每年的12月2日偿还当年的利息,毕业后的第三年1月2日一次性偿还第一笔贷款所有的本金和利息[2]。但由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度逐渐加大,很多贷款大学生在毕业后工作不稳定或者工资水平不高。在借贷规章的制约下,如果借款人在第一笔还款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第二笔就要加倍还,一旦借款人失去了还款信心,还款信用的链条就会中断,所以这样的还款机制目前对于大部分借款学生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2.对于恶意违约学生,银行采取措施的力度不够  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过程中,虽通过各高校的努力催缴,大部分学生都能按时还款,但总有部分学生恶意违约,没有按时还款。在目前社会个人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缺乏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手段的条件下,银行没有对这类学生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公开违约学生的信息,通过法院起诉相关学生。这给高校的贷后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助贷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高校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高校是银行和贷款学生之间的纽带,起到桥梁的作用,但目前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援助方式单一  目前,高校实行的“奖、贷、助、补、减”援助体系,主要是着眼于解决贫困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问题,为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保障,是一种经济援助。但事实上,贫困大学生的内涵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贫困,还表现在心理、思想、能力等方面的贫困。因此,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应更注重心理、思想、能力等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方面的援助,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的援助对贫困大学生更具有长远的价值和意义。而现实情况是,对于如何提高贫困大学生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在现有的援助体系中却没有得到足够体现。因而也就没有形成一套如经济援助一样比较完善的心理、思想、能力等方面的援助体系。
  2.忽略针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感恩等思想政治教育  由于助贷工作相关手续非常烦琐,工作量大,高校往往就事办事,只负责帮助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却忽视了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没有引导困难学生做到诚实、守信、感恩、自立、自强,导致部分学生缺乏还款意识以及产生“等、靠、要”的心理,不利于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四)学生存在的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是自始至终的主要参与者,是助学贷款工作的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从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伪造证明,获取贷款资格  在贷款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有的家长和学生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隐瞒家庭人口和收入的真实情况,通过各种手段笼络家庭所在地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获取贷款资格,以取得优惠政策和照顾。这明显违背了国家的资助政策。
  2.诚信意识淡薄  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大学生,其实行的是无担保方式提供的个人信贷,贷款的偿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学生自身的自觉性。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还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传统的消费观念使大学生的诚信观念淡薄,有不少学生错误地认为,助学贷款是一种教育福利政策,是无风险的,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欠国家的不算欠。这直接影响助学贷款的良性、持续发展。可见诚信意识淡薄与法制不规范是目前大学毕业生违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解决方法  经过研究探讨,笔者对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的对策建议有:  (一)从政府的视角提出解决方法  1.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信用”二字是其核心部分。要保证借款人的信用,关键要靠制度,最重要的是积极制定《个人信用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既然信用是一种规则,就应当有完备的法律基础来维护这种规则,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特性来制定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法律保障,使贷款的管理和操作有法可依。
  2.设立教育发展银行  从国际上各国对助学贷款的管理来看,最盛行的是政府专职机构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日本、瑞典等国家都取得了成功,而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各国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建立政策性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势在必行。
  3.引入更多企业参与国家助学贷款  解决贷款资金来源单一和国家贴息政策与助学贷款需求之间矛盾的问题,除了国家拨款以外,需要引入更多的企业单位来参与助学贷款[3]。国内很多企业因为自身规模和影响力等原因,每年都无法与大公司在争夺大学毕业生竞争中获得优秀的人才。但是如果这些企业能更早地和高校建立助学贷款互助合作项目,帮助一些对口专业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当大学生毕业后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工资进行优秀人才引进。这样既解决了大学生偿还助学贷款的压力问题,企业又能找到适合自己需要的专业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有政策与助学贷款之间的矛盾。
  4.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高校对经办银行的协助之责:具有“对学生进行信用筛选”、“协助银行追贷”和“监督学生使用贷款”的作用,是银行与学生双方最合适的桥梁。因此,学校应与经办银行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发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次是明确政府对承担贷款资金的主体之责。国家助学贷款是集国家、政府义务与受益人权利于一体的行政活动,它同时具有政策性和商业性特点,但其政策性尤为突出。所以,在助学贷款中国家应加大扶持力度,承担投资主体的责任。2.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贷款比例和细分助学贷款额度  国家现有贷款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西部地区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农林、师范类高校的贷款比例,而且还要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居住地和求学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当年的学费涨幅来确定每个学生的贷款额度,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助学贷款应有的作用。
  6.完善中国的信用体系  “信用”作为连接社会成员的纽带,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助学贷款的有序运行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配合。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有效地避免助学贷款审批前的“逆向选择”,也能有效地防止助学贷款审批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开展助学贷款的前提和减少贷款拖欠的一个重要保证[4]。当“信用体系”建立后,当贷款人出现违约现象时,将自动生成“信用污点”,并记录在案。这一污点将会对违约人在应聘工作、其他贷款、职称评定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严重影响。这一制度将会令贷款人明白其违约成本大于未来收益,进而制约了违约现象的发生。
  (二)从银行角度解决存在的问题  1.创新贷款偿还方式  我国目前的贷款偿还方式只有一种:分期等额偿还。偿还方式单一,期限又短,造成学生还款压力大,可以根据实际收入按比例来确定每月的偿还金额,也可以制定不同的还款方案,以便学生在偿还期内根据自己的收入及时方便地归还。如:在学生毕业后的一两年学生可以选择暂时不还,第三年后开始还,还款的金额前面少后面多,因为一般情况下人均收入是在工作五年后出现大幅度增长,而且工作也趋于稳定,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偿债能力强。
  2.提高贷后管理力度  银行在借贷工作开展后,应该与借款人及时保持联系,以便掌握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银行要建立完善的贷款后跟踪系统,特别是随着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在的存款、购车、购房等均实行实名制,各种信息都被输入了网络,实现了一体化。银行可以在内部设立专门的信贷追踪部门,加强对偿还贷款不及时这种情况的监督力度。
  (三)从高校及学生的视角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加强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和诚信意识教育  要加强全体在校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诚信意识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言,有助于他们树立自信,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和资助;同时,能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在家庭经济情况显著变化时,及时告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对其他学生而言,加强相关教育能培养其正确的金钱观、财富观、集体主义观念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培养同学之间的真挚感情,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积极参与,加强监督  师生评议及监督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重要环节。而目前大部分学生对此缺乏应有的重视,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事不关己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等不够了解。因此,要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每位同学都了解资助的程序、方法、标准等,提高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此外,同学之间应加强监督,积极举报冒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发展知识型助学活动  学校应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应不仅仅局限在学校内,积极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搭建适合大学生专业特长的知识型勤工助学岗位[5],把人才培养、技术转让、就业与助困结合起来,拓展助学岗位的门类和数量;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学生的知识特长,创办和创建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公司,组织学生面向校内外进行家教、家政、软件设计、电器维修、导游、礼仪、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从劳务型的勤工助学逐步转向知识型勤工助学。
  4.对困难生加强人文关怀  对困难生加强人文关怀,就是要强调尊重困难生、关心困难生和发展困难生。尊重困难生就是要尊重困难生的尊严、平等、需要和价值,关心困难生就是要关心困难生的现实生存状况、心理状况、精神欲求和情感需要,关心困难生的切身利益、全面发展和未来命运,要做到既在物质上帮助学生,又在精神上培育学生,实现资助与育人双重功能,更好地达到育人的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应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体系,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从而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所有由于资金原因上不起大学的学生创造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马章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1,(28):39-4.
  [2]陈成.我国助学贷款体系的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12,(3):24-241.
  [3]崔艳菊.吉林大学贫困生资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9.
  [4]陈璐,沈涛.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制度[J].高校教育管理,211,(5):59-62.
  [5]陈志庆.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11,(23):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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