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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条件]关于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参考《瑞华研究21~214汇编》中的以下问答:问题5-1-11(委托贷款及其利息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列示)问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应如何列示解答:1、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合同、协

  参考《瑞华研究21~214汇编》中的以下问答:  问题5-1-11(委托贷款及其利息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列示)  问题:  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应如何列示  解答:  1、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对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本金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减值情况等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2、委托贷款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结论基础:  1、委托贷款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所归属的类别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因为没有活跃市场,通常不会在到期之前中途转让。并且委托贷款作为一项债权,其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是,委托贷款在实务中通常不会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是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这是由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而该准则第十一条又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据此可以推断出: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活跃市场。没有活跃市场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使其到期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也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于这一点,证监会公告[21]37号也持有相同的立场。
  2、委托贷款及其利息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  在通过上述分析明确了委托贷款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应归属的类别之后,就可以进一步明确委托贷款及其利息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方式:  (1)由于委托贷款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列报。但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资产负债表上并无单独的项目予以列报,且委托贷款的性质又不同于一般的往来款项,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对于委托贷款的本金,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2)由于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另外,如果委托贷款的款项是借入的,一般也不能将借款的利息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除非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如果确实存在将借款用于委托贷款的情况,则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F4A45E48B4A11.html)的规定,以银行授信资金为来源发放委托贷款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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