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14﹞14号),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对2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旧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15年2月1日正式出台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14﹞14号),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对2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旧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215年2月1日正式出台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新指引》”)。《新指引》自215年2月1日起施行,《旧指引》同时废止。我们就《新指引》对《旧指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如下梳理。
《旧指引》 《新指引》 适用范围 根据《旧指引》第二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定义,以及银监会关于印发《旧指引》的通知对象,《旧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旧指引》不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并购贷款限额控制体系和报告 第十七条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并购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规定:“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并购贷款金额比例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
并购贷款担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贷款合同应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 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合同应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并应通过该等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特定情形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要求商业银行应通过贷款协议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特定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该等特定情形除了《旧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 (2)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
财务杠杆风险 第十二条对商业银行在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时应分析哪些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的指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虚假并购行为 《旧指引》未对商业银行在开办并购贷款业务时应如何防范虚假并购行为作出明确指引。
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特别是应确认并购交易得到实际执行以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真正实施整合。
并购贷款统计工作 《旧指引》未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并购贷款统计工作。
根据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新指引》对《旧指引》的修订主要包括: 放宽适用范围:《新指引》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办的并购贷款业务,也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的并购贷款业务。
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部分并购项目实现整合和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新指引》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
提高并购贷款比例:鉴于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主要融资渠道,《新指引》将并购贷款金额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提高到6%。
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新指引》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贷款人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增加限额控制体系的报告义务:要求贷款人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贷款人就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的相应限额控制体系。
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要求贷款人在评估并购交易的经营及财务风险时,应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从贷前调查、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以及贷后管理方面要求贷款人加强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要求贷款人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新指引》对并购贷款期限的延长、提高并购贷款资金比例和对担保结构的灵活要求将有助于贷款人与并购方达成更多的并购贷款交易,同时贷款人需根据《新指引》的要求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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