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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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年5月1日,《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中文名 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类型 办法 地区 广州 实施时间 26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农业企业生产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担保,是指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运用本办法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农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办法基础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简称协作银行)。
第三条农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简称担保资金)来源:(一)广州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五条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3万元人民币,今后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章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严密的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办理贷款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担保手续;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所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规范的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五)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业贷款担保的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材料; (七)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八)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担保中心承办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经费支出由担保资金存款利息和担保费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第八条市财政局、农业局、担保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商议担保资金的运作方针和发展计划,研究、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对农民致富带动作用较大的农业企业,重点为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申请提供农业贷款担保的农业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规定的特殊经营业务还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四)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 (五)资信程度良好,无逾期贷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能在协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八)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须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企业实际情况等,确定并落实其中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担保额度与用途 第十二条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十三条对单个申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第十四条担保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担保责任与期限 第十五条市担保中心只对人民币贷款本金按照与协作银行约定的比例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时,按照该约定的比例以担保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贷期限届满或协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年。
第七章担保程序 第十七条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可以互相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担保对象条件的申请企业,但须经双方独立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农业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 (一)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担保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农业局逐级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交市担保中心; (二)市担保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三)申请企业凭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意向书》,向推荐的协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四)市担保中心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提供贷款的协作银行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担保中心按《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和行使担保人的权利。
第十九条市担保中心在《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合同》及其《反担保合同》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农业局备案。
第八章贷款利率与担保收费 第二十条农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利率上浮幅度超过2%的贷款项目不纳入市担保中心担保范围。
第二十一条市担保中心对被担保企业按担保项目月费率1‰的标准收取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1‰)。
第二十二条对农业担保贷款在正常贷款期以及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追索期内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担保费,由市本级财政实行全额补贴。被担保企业在支付利息和担保费后,经市担保中心核实,向市农业局申请补贴。
第九章担保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应及时检查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协助协作银行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和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财产及法定代表人等出现重大变化时,市担保中心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担保中心应落实反担保措施,检查抵押或质押物存放、保管情况,预测市场变化对其变现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市担保中心发现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造成资金流失(损失)或因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或发现被担保企业有恶意逃废贷款行为的,应及时与协作银行协商,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必要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和研究对策,依法实施制约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级市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对逾期不还本付息的被担保企业,经联席会议同意,取消被担保企业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市担保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协调、合作,做好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章代偿与核销 第二十九条协作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或经宣布提前到期而未依时归还的农业贷款担保项目,在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抄送市担保中心。
贷款追索期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商定,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被担保企业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协作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市担保中心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三十一条市担保中心收到协作银行的《代偿通知书》后,对符合代偿条件的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在1个工作日内向协作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并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可与协作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免除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形或条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担保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销已代位清偿的债务: (一)被担保企业因破产且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分配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被担保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五年仍然不能确认收回,经市政府同意核销的; (四)市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6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
[1] 参考资料 1.
穗财农〔26〕28号 词条标签: 法律法规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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