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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梳理

来源:雪球App,作者:胡八一同学,(一、什么是银行委贷,模式和逻辑是什么。标准解释: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现实中比较好理解,就是公司B向要向公司A借款,但由于A没有贷款资质,所以A只有两条路向B发放贷款,第一种是通过代垫款项、

  来源:雪球App,作者:胡八一同学,(  一、什么是银行委贷,模式和逻辑是什么。
  标准解释: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现实中比较好理解,就是公司B向要向公司A借款,但由于A没有贷款资质,所以A只有两条路向B发放贷款,第一种是通过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模糊化”的处理方式实际发生借贷业务,法院也是支持的但无法根据“合同法”明确此笔业务为借贷责任,第二种就是通过银行或有牌照金融机构做委托贷款。
  委贷贷款的好处有几点:  一个是安全,有银行把控整个借款的合规性。有抵押物时,通常是抵押给委托人(也就是银行),由银行进行抵押物的监管,若日后出了坏账,在抵押物处置上也较为方便;二是信用管理更规范,银行可以查征信、报征信,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更有威慑力;三是在税务申报上可以抵扣,银行的委托贷款可以贷款的实际利率进行税务的申报,而企业非金融机构间的借款,通常是按照同档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申报,税务上无法得到相应的优惠;四是委托贷款的审批上,银行较好通过,尤其适合房地产等高杠杆、资金成本较高的行业。
  因为委托贷款的作用,用这种方法的公司非常多,有的就有脑子不往正道上用了。
  比如:我向银行借钱,付利息A,然后叫银行用高于A的利息B借给你,我赚钱。(用信贷资金做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再比如:我怕政府查我这钱,假装让银行把钱借给你,实际就是转给你了。(洗钱)  再比如:你这公司属于不能贷款的公司,我让银行把我的钱借给你,变相给你贷款了。(有金融牌照的主体不能做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所以现在找银行,银行得先问这钱从哪来的,要干啥用,得证明给银行,还得开专门的账户。这些钱不能委托贷款:国家规定只能用于XX项目的钱;从银行借的钱;靠发债券借的钱;管别人借的钱;说不清楚从哪来的钱。委托贷款给你了以后你不能用来干这些:造国家不让造的东西;买债券、买期货、买各种乱七八糟的金融产品、买理财、炒股票;增加你这公司的注册资本;当你公司自己的钱给工商局去检查。要是有以下这些情况,银行还得仔细查:借了银行钱还没还完;要委托贷款的钱太多,不像该有的那么多钱;已经民间借贷了;已经给别人做了担保等。
  银行得把委托贷款和银行自己发的贷款分成俩账本来记。已经办了委托贷款的公司,不能再管银行借钱。银行得把委托贷款的情况全都登记到一个系统里面。
  二、监管管理办法,核心监管思路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18]2号文于218年1月5日印发。《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核心有五点: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委托人不得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三、现有的规模,未来的发展方向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之一,受信贷规模控制以及资金面收紧等因素影响,委托贷款规模近年来持续快速攀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款规模为13.88万亿元,同比增长1.8%;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达到8.11%,占比仅低于贷款和企业债券。但与此同时,由于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及监管强度远低于商业银行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不断暴露。随着《办法》的颁布,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将逐步得到改善。
  1、引导信贷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中小企业获得银行授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大型企业或者资质较好的企业通常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获得银行贷款,当大型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以更高的利率再转贷给中小企业时,便形成了信贷资金套利现象,产生信贷资源错配,一方面使得信贷资金难以充分进入实体经济,阻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挤占了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引导信贷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引导委托贷款投向国家鼓励行业  信贷政策对房地产行业和“两高一剩”行业信贷做出了限制,委托贷款是以往房地产企业和“两高一剩”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通过委托贷款渠道,社会资金可以绕开监管政策投向房地产行业和“两高一剩”行业,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引导委托贷款投向国家鼓励行业,促进产业升级。
  3、打破通道业务委托贷款模式  《办法》严禁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意味着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通道募集的资金将不能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打破了过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对接委托贷款的模式,通道业务得到进一步整顿。
  4、减小委托贷款潜在风险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委托人以及借款人各方职责,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做了明确要求,避免出现职责不清晰而导致的风险管理不到位现象。《办法》第十八条新增要求“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有利于减小委托人潜在风险。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以及禁止商业银行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减少了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或垫资而形成的或有信用风险,也减小了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而形成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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