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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3月“短贷”拖欠8年 招行“高息”委贷被判抵押无效

3月中旬,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在一笔金额6万元的委托贷款中,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因约定利率违背现行法律规定被判无效。况且,由于贷款企业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状态,对抵押无效的认定让银行的追债丧失了优先受

  3月中旬,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在一笔金额6万元的委托贷款中,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因约定利率违背现行法律规定被判无效。况且,由于贷款企业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状态,对抵押无效的认定让银行的追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利。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委托贷款此前在银行业务中盛极一时。资金富裕的企业出资放贷,银行做媒介稳赚中收,缺钱企业则能获得资金,可谓多方“共赢”。随着规模的迅速增长,市场上委托贷款也出现各种乱象,部分利率比肩民间借贷。从业务模式上看,委托贷款的风控很重要的一环在于抵押物。然而,委托贷款约定利率如果超出国家规定,一旦发生风险其抵押很可能将被认定无效。
  3月“短贷”拖欠8年  民事判决书显示,211年8月,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后者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招商银行向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城置业”)发放委托贷款6万元,贷款类别为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2%,期限为3个月。
  接受了中泰创展委托后,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枣城置业也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中项下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枣城置业提供了两块自有的商业用地作为抵押,其估值超过1.8亿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16年3月,枣城置业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向枣庄市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三个月后法院受理并指定了公司管理人。
  216年8月,招商银行向枣城置业提交了一份债权申报书,明确了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债权中包括企业未偿的贷款本金5859万元和利息988万元,共计超过1.56亿元。
  表面上,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申报的1.56亿元债权对应的是委托贷款已抵押的两宗土地,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217年11月,枣庄市区人民法院裁定枣城置业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表示公司名下所拥有使用权的4块土地,均设有他项权,原则上本应立即出售以偿还担保债权人,但上述担保物中的不动产为枣城置业重整未来经营所必需,因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予变现。担保债权人就该特定资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此外,重整计划中提及,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重新作出确认的,则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重新计算受偿金额。
  换句话说,在破产重整中,由土地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将获得清偿,而招商银行给予的委托贷款也在其列。但是,218年7月,枣城置业向区法院起诉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请求法院判定后者的债权抵押权无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记者了解,由于企业已经进入重整计划,债权抵押权的有效和无效直接决定债权能否全部清偿。招商银行与枣城置业的分歧在于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两份合同的有效性上。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此前也曾以1.5亿元债权的名义要求案件转至北京三中院审理,但是一直未能如愿。
  被裁定高利违法抵押无效  对于委托贷款月利2%(年化利率24%)的贷款是否有悖现行法规,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很大分歧。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申报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项下的债权抵押权无效,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提及,中泰创展与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年利率24%的借款高息,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故应认定上述合同无效。由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无效,《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当属无效。
  对此,招商银行不服,并于219年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招商银行认为银行贷款种类包含委托贷款,不存在逃避监管问题。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如何处理的问题批复》,但是该批复中的企业借贷合同是指企业之间直接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包括银行实施的委托贷款,否则委托贷款业务全部为非法,后果严重。
  对于委托贷款合同中年利率24%属于非法的认定,招商银行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此年利率24%符合规定。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书中称,因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中泰创展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基于该合同签订的抵押合同自然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的上诉请求。
  “利息较高的委托贷款风险是比较大的。”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称,银行贷款客户是需要偿还能力和资信的,对此银行设定了一系列的门槛对贷款企业进行风险把控,贷款的利率也会比较低。“然而,银行委托贷款的门槛要低一些,尤其是在监管严控金融机构兜底之后,这部分业务的风险更突出。”  对于高息委托贷款是否有悖于现行的法规,该人士也认为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银行实际上在委托贷款中是没有定价权的,贷款价格的确定是完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而定的,这个与银行自营贷款有明显区别。”他坦言,此前因贷款利息过高判定委托贷款和抵押无效的情况比较少见,需要具体的案例具体的分析。
  记者采访一位资深律师了解到,银行委托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法律优势,其中民间借贷不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是委托贷款可以;另外,委托贷款能够纳入到央行征信监控范畴。
  “委托贷款实际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应受借贷法律法规的限制。虽然委托贷款属于金融贷款,但是其贷款利率也不可能没有限制,否则民间借贷的利率都通过委托贷款做了。”该律师认为,银行委托贷款的纠纷近年呈上升趋势,应当注意过高的贷款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据了解,早在218年之前,委托贷款的规模5年疯狂增长1倍,冲至接近14万亿元的体量,成为社会融资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其疯狂增长的背后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的融资密切相关。由于这些贷款主体在银行限制性贷款范围中,直接授信的难度较高,委托贷款却正好能够绕开监管。
  218年1月,监管正式出台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直指委托贷款中的风险隐患。央行在2月份发布的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中,委托贷款余额为11.41万亿元,同比下降6.9%,相比218年初14万亿元的规模压降超过2万亿元。记者杨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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