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计算方式]贷款平台计算,利滚利合法吗?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法律知识要点:从贷款平台获得借款较为简单,一般也不需要什么抵押,完全是信用借款,但获得借款简单的背后,贷款平台约定收取的利息也高的惊人,计算复利也算是收取高利息的一种手段了,很多借款人在接受利滚利的约定后,到最后已经成了无力偿还所借的款项;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利滚利是违法
法律知识要点:从贷款平台获得借款较为简单,一般也不需要什么抵押,完全是信用借款,但获得借款简单的背后,贷款平台约定收取的利息也高的惊人,计算复利也算是收取高利息的一种手段了,很多借款人在接受利滚利的约定后,到最后已经成了无力偿还所借的款项;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利滚利是违法的,可以不用还。
约定利滚利是否合法?计算复利是有什么限制呢?现在笔者就给大家说说法律上对民间借贷中,关于计复利(利滚利)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中,把借款人所欠的利息计算为本金后再计算利息的叫复利,俗称“利滚利”,有的形象的说法也叫“驴打滚”,但是法律正式的名称叫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复利是得到了有限制条件的司法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就属于合法的计收复利,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的,该计收复利就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条文就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复利的法律规定,根据条文的意思,笔者认为可以解读出以下几个要点:
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复利。2、约定复利有限制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前后复利计算后的利率最终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不超过年利率24%是民间借贷利率约定的红线,如果允许复利的利率没有限制,则不超过年利率24%的红线将变得毫无法律意义。所以法律规定对复利的计算是有条件的。
从上面的法律分析看出,计算复利并不违法,但是也不能没有限制,总计的利率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否则超出部分仍不受法律保护。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法律问题,笔者现在分享一个关于涉及复利的相关判例。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均诉称:被告冯某瑞与吴某玲是夫妻关系。被告冯某瑞因企业经营的需要,经过被告黄某宇的介绍,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期均为一年,并出具了两张借据,黄某宇作为保证人在两张借据上签名。另约定该两笔借款均先由原告交付给被告黄某宇,再由被告黄某宇转交给被告冯某瑞使用。原告按照约定将50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黄某宇。
借款期届满后,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被告冯某瑞未归还上述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2015年12月22日,双方就该两笔借款结算本息合计540000元,就该款项被告冯某瑞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利息仍按照月息2%计算,并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被告黄某宇也在承诺书上面签名确认担保。但其后被告冯某瑞未按承诺书还款。
为此,原告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冯某瑞、吴某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等诉求。被告冯某瑞辩称: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已经收到该款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向原告偿还本息。被告吴某玲无答辩。被告黄某宇无答辩。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供了署名被告冯某瑞、黄某宇出具的《借条》两份、《还款承诺书》一份、《收据》一份以及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冯某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被告吴某玲、黄某宇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
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出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冯某瑞,有权要求被告冯某瑞偿还款项。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承诺书》,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截至2015年12月22日被告冯某瑞尚欠原告利息40000元,并表示本金和利息仍按月利息2分计算,故可视为原、被告双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且该前期借款的利息40000元未有证据证明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故可视为该540000元作为新的本金。
被告冯某瑞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足额偿还,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冯某瑞向其偿还借款540000元及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若以新的本金540000元的年利率24%继续计付利息,则会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于法相悖,故从2015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应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为限。原告要求的其余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黎某均。
律师点评
从上述的案例中完整的展示了关于计算复利的相关规定。计算复利时,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利率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为2分利,即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为24%。如果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后再计算复利,按此标准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必将超出法定限额。所以,本案中的被告所欠的40000元利息可计入本金共540000元,但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已是法律保护的最高的利率标准了,所以后续利息不能再计算复利,只能仍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如果以540000元为基数,则肯定会超过法定的年利率不能过24%的红线标准。
复利常常是出借人用来收取高额利息的重要手段,但是复利的计算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律允许收取复利,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红线,牢记这一点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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