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能贷款5万]蒙城一居民被信贷员冒名贷款5万 上了征信“黑名单”
图为张自签名的《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今年2月,亳州市蒙城县居民张自做生意需要贷款,却惊讶的发现自己在2013年时,名下莫名多出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是谁贷的,用于什么,张自一无所知,也没有人告知他。经调查发现,蒙城县农商行
图为张自签名的《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今年2月,亳州市蒙城县居民张自做生意需要贷款,却惊讶的发现自己在2013年时,名下莫名多出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是谁贷的,用于什么,张自一无所知,也没有人告知他。经调查发现,蒙城县农商行一名信贷员,冒用了张自的名义,私自贷了这笔钱。经过一番周折,农商行将张自从“黑名单”里移除,但是相关责任人怎么处理,银行却避而不谈。
疑团:回家办贷款 咋莫名上了征信“黑名单”?
蒙城县立仓镇居民张自在外地做生意,今年2月,他从浙江嘉兴回到老家,准备从县农商行贷一笔钱投入到经营中,但是他在银行查询后得知,自己名下竟然莫名其妙多出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由于这笔钱长期未还清,他上了征信信用“黑名单”,无法从银行贷款。
张自听到这个消息后十分吃惊,他告诉本网记者,自己从未在农商行贷过款,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是从何而来,通过查询,他发现这笔5万元的贷款是在2013年发生,贷款者正是他的名字,但是核对字迹后发现,并不是他本人所签,“我都七八年没回过老家了,怎么可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而且,我文化低,写字丑得不成样子,那个签名写得很好看,明显不是我签的”。
张自说,这么长时间了,银行从未通知过他有这笔贷款,他询问了工作人员,对方也说不知道。
调查:银行人员冒名贷款 5万逾期4万元
随后,张自拨打了当地的市长热线,2月28日,热线回复称,蒙城县农商行正在开展调查会及时告知客户后续处理结果。若发现反映情况属实,县农商行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一个月后,张自仍未得到银行反馈信息,3月28日,他再度反映,去银行拉征信,还是显示有一笔呆账,可能是贷款未还清。
4月9日,蒙城县政府再次回复称,经调阅档案,张自于2013年7月28日从县农商行立仓支行货款5万元,2014年7月28日到期,2014年7月31日归还1万元,逾期4万元,经办人是张千。经询问相关人员,该笔贷款未认真执行面签制度,存在违规行为。责任人已将该笔贷款归还。县农商行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经与来电人沟通,来电人目前在外地,待其近期回来后县农商行将按照程序解除来电人信用黑名单。
张自告诉记者,今年4月,蒙城县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和他电话联系,让其回去签一个字,可以去掉不良记录,但是张自没有同意,一个是他担心签字后,坐实了他的这笔贷款,对他以后生活和经商有影响,另外他要从浙江赶回去,来回路途遥远,费用不菲。他介绍,从今年2月份,发现自己名下有逾期贷款的情况后,他前后已经回老家三次,往返一趟都要花费2000元左右,“我一个打工的,能有多少钱够这么花的?”
同时,张自还认为,银行只是和他说怎么解决此事,并未告知他是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的。“银行内部监管制度是如何执行的,为什么一个工作人员可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我的名义贷款,而且这么多年不告诉我,如果我不回来贷款,可能还要把这个黑锅一直背下去。”但对于责任人处理问题,银行始终含糊其辞,只是说“已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追问:“黑名单”已经移除 但责任人怎么处理?
5月5日,张自只得从浙江又赶回了蒙城,去农商行签字,“孩子要上学,我在征信黑名单里,对孩子入学有影响,没办法只能回来。”张自给本网记者提供了他当时签字的“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在“异议信息内容”中显示,“该笔贷款系我行立仓支行信贷员张千办理的冒名贷款,与张自本人无关。该笔贷款责任人张千已被我行进行处理,但导致张自个人信用报告出现贷款记录、贷款核销记录及贷款逾期记录,对张自本人贷款及日常生活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现申请人强烈要求我行删除张自在安徽省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贷款记录,贷款核销记录及贷款逾期记录。”
张自说,银行保证,移除后对他今后的生活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他仍然想知道,责任人张千到底受到了什么处理。
5月9日,本网记者与蒙城县农商行办公室取得了联系,据戴姓主任介绍,此事已处理完毕,张自已从黑名单内移除,而且对他的生活不会有不良影响。记者询问责任人张千的相关情况,戴主任说,张千是当时立仓支行的一名信贷员,业务经理。“可能是张自以前在农商行办理过业务,留下了个人信息记录,但当时张千为什么要冒用张自名义贷这笔钱,用途是什么,我们也不知道。”戴主任只是告诉记者,按照内部规定,银行给予张千待岗处理,但是处理细节是什么,对方一直也没有透露。
说法:律师认为可追责银行单位进行损害赔偿
“此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理个人的‘被贷款’,职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一旦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个人征信等方面的损害,应该由银行单位承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承龙认为,“个人因为银行管理不严造成的‘被贷款’,受害人可以追责银行单位进行损害赔偿。”
孙承龙认为,“被贷款”的个人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办人员有盗用他人身份证、伪造他人私章等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骗贷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记者 苏艺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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