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全流程服务
符合下列第1至第8条全部条件的,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第9至第19条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
符合下列第1至第8条全部条件的,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第9至第19条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9.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1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2.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1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1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15.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16.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17.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9.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原商贷用途为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原商贷用途为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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