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全市银行机构疫情防控金融政策
来源:李勇宏观债券研究事件:218年1月第一周,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证监会发布的3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
来源:李勇宏观债券研究
事件:
218年1月第一周,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证监会发布的3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17]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18]2号)。
点评:
1、32号文——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32号文对于债市杠杆提出了新的要求: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32号文提出的监管指标,不仅对逆回购比例进行了要求,也对正回购设置了标准。既限制机构过度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
2、89号文——32号文的更细化、更具体。89号文是证监会为落实32号文内容,下发的进一步的指导文件。主要内容首先是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分别在加强用印管理、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完善交易监控、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要求。其次是具体规则防范债券代持、规范债券交易。我们认为增加了债券交易的限制和风险管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债券代持行为。
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防控集中度风险。对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规范,主要还是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暴露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如对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标准更为宽松,同时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弱化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回归主业。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去通道化。《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资管行业来说,意味着一类重要的资管通道业务模式消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银行理财资金以贷款投向非标的方式仅剩下信托贷款,预计信托业务由于竞争减少处在较好的竞争地位,但监管层要求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的要求不变,统一监管趋势下,我们不排除未来对信托公司贷款予以规范和限制的可能性。
事件:
218年1月第一周,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17]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证监会发布的3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17]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可以看到217年年底及218年年初一行三会先后密集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主要分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针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比如《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集中在专项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二是直接针对债市交易,如32号文、89号文;三是平稳资金面的一些制度安排,如《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我们针对18年以来发布的4项监管政策进行统一的解读和分析,探讨其未来的影响。
1.32号文——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
我们对32号文的整体评价是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针对32号文,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1.从严规范债券交易合规制度,强调不同业务隔离
这块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2、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3、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4、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5、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在这其中,部分要求是原来债券交易中应当遵守的,但在32号文中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进行了更为细化的明确,比如全程留痕,相互隔离,不得以承包方式开展业务等等。我们认为,公募基金内部管理相对较为规范,银行、券商、信托上述问题更大,这些金融机构在整改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打消债券投资者的交易热情,未来短线的、交易性的机会可能更难出现。从具体措施上来说,我们认为金融机构自营与资管隔离相对比较完善,但投顾隔离仍需较长一段路,做到资产、人员、系统的隔离,仍然需要金融机构下力气做好整改;中后台也被要求对债券交易全面掌握,事实上加大了对债券部门的管理责任。
1.2.交易流程、合同规范、会计核算等多举措打击债券代持
正如央行所述,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这些不审慎的交易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券市场脆弱性上升,潜藏较大风险隐患。“国海事件”后,监管层迟迟未就债券代持发布具体规范,32号文中有多项打击债券代持的具体规范。具体规则和点评如下:
1.3.增加杠杆标准,严控债市杠杆
32号文对于债市杠杆提出了新的要求: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32号文提出的监管指标,不仅对逆回购比例进行了要求,也对正回购设置了标准。既限制机构过度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以下我们对32号文中对不同金融机构债券杠杆监管要求,及对债市影响及点评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