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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案例]牛!我省法院这一起案件入选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联合主办的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结果日前在京揭晓。此次入选的十大公益诉讼,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并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联合主办的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结果日前在京揭晓。
此次入选的十大公益诉讼,均系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并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革命英烈名誉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这些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提起和公正审判,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彰显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厦门中院审理的1起案件榜上有名

也是福建省唯一入选的案件

到底是哪一起案件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日和5月18日,谢艳在申办信用卡时两次被银行以信用有问题为由拒绝。谢艳遂于同年5月27日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查询,发现有一笔以自己名义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该贷款发生于2014年9月28日,已逾期6个月未按时还贷。经查询,谢艳发现有人冒名以其名义于2014年9月22日与北银公司签订了《合约书》,申请了20万元的装修贷款,后因该冒名者未及时还款,导致谢艳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列入失信名单。

谢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北银消费公司、农行厦门分行、进步公司、卡玛卡公司立即消除谢艳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中的不实记录,并赔偿谢艳律师费损失及精神损失。北银公司、农行厦门分行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冒名事实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谢艳主张有人冒名以其名义于2014年9月22日与北银公司签订了《合约书》,依法应由谢艳提供证据以证明谢艳被冒名,现谢艳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驳回谢艳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北银公司等赔偿谢艳律师费和精神损失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将案由姓名权纠纷纠正为一般人格权纠纷,认为北银公司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对申请贷款人是否为本人进行审查核实,给他人冒名贷款进而损害谢艳的个人信用的行为提供了机会,存在过失。本案尚无卡玛卡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农行厦门分行、进步公司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谢艳因不良征信记录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并产生了一些费用,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北银公司赔偿谢艳精神损失3000元,驳回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冒名办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给被冒名者人格权等利益造成不利的后果,如果让被冒名者就被冒名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反而增加了受害者的负担。本案是典型的基于冒名贷款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例,法院采取让贷款公司证明与被冒名者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方式,最大程度减轻了被冒名者的举证负担,保障了被冒名者的利益。

该案判决回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借鉴相关法理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立法例,利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开放性的立法特征,开创性地将信用权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值得其他法院借鉴。

延伸阅读

如果生活中丢了身份证,怎么办呢?
请这样做

如果发现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挂失并按规定申报补领新证,证明本人身份证确已丢失;

发现被人冒用贷款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责任,与此同时,可查明贷款机构,并告知身份证被冒用情况,要求贷款机构停止发放贷款,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相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谨防丢失。

★不随意出租出借身份证,也不要在网络、社交媒体随意暴露个人信息。

★身份证丢失后请立即报案,依法维权。

生活中,除了身份证

还有许多证件对我们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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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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