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桥贷款]《谈事说理》之 “落水”的过桥贷款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由于一个过桥贷款,将整个公司拖垮,戏剧源于生活,如今一出过桥贷,在我们面前上演,是怎样的原因使企业走上过桥贷款?为何过桥账户被法院冻结?又是怎样的原因使应该正常运营发展的企业陷入困境?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落水”的过桥贷款。商人是把贷款玩的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由于一个过桥贷款,将整个公司拖垮,戏剧源于生活,如今一出过桥贷,在我们面前上演,是怎样的原因使企业走上过桥贷款?为何过桥账户被法院冻结?又是怎样的原因使应该正常运营发展的企业陷入困境?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落水”的过桥贷款。
商人是把贷款玩的最透的,那过桥贷款又是怎么回事?
借助百度百科来点专业的科普:
过桥贷款(bridge loan)又称搭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在我们国家,扮演金融机构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金融机构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在《人民的名义》里,大风厂老板蔡成功有51%的股权,其他职工总共有49%的股权,大风厂每年都重新贷款,然后用新贷款还旧账。而在最后一次5千万贷款中,约定好的6天时间突然断贷导致大风厂所有股权丢失。
《谈事说理》之“落水”的过桥贷款
在现实中,过桥贷款也是一种短期贷款,借款人一般用这种形式的贷款为长期低成本的融资提供担保或者偿还旧债。
比如:一个贷款即将到期,贷款人得先把这个帐还了,才能重新申请贷款。而如果此时没有能力还贷款,这个时候就可以向第三方借入资金来垫付这个旧账,然后再重新贷款,用新贷下来的款再还给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就是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短期过渡的作用,俗称过桥贷。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一般都得用一些固定资产或者货物来抵押,所以风险相对较小。
对于银行来说,过桥贷款可以让银行顺利回收贷款,避免出现死账烂帐等不良资本。
对于企业来讲,过桥带可以在短期内解决掉企业的资金链问题,缓解延长贷款期限甚至获得新的资金注入。
而对于第三方来说,过桥贷款利率一般要高于市面上的贷款利率,获得的利润大,回款的期限短。
可以说,过桥贷款形式的出现,算是一个三赢的品种,但是同时也被比喻成“金融鸦片”,究其根本,过桥贷款是良药还是毒药,其实也看企业的初心是想以此“骗贷”还是想解企业经营的燃眉之急。
多地探索破解之路 专家建议进行制度再设计
近日,银保监会表示,将落实无还本续贷等监管政策,以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记者在调研时了解到,今年以来,中央及各地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
但仍有不少企业反映,当前银行业为了规避贷款风险,要求企业还了旧贷才能贷出新款,企业在拿到新贷款以前这段时间,需要使用“过桥贷款”(或“过桥资金”)维持运营,由此加重了企业负担,进一步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专家和企业经营者建议,宜从体制机制上进行顶层再设计,让企业切实从中央普惠金融政策中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张成德,以及本案的代理律师杨随锋,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
主持人胡娟对话当事人
企业:每年最愁贷款“过桥”“落水”
“过桥贷款”,作为一种过渡性贷款行为,是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无奈之举。过桥贷款的产生在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先还后贷”管理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负担,导致制度设计的“事与愿违”。
以下为当事人叙述:
2015年6月15日,我公司,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原银行)签订一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中原银行贷款给我公司800万元。中原银行零售信贷部徐天厚,建议我们办理中原银行的承兑汇票。
徐天厚当时说“办理承兑汇票,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业绩,另一方面公司以后可以在我们银行多贷款。”但由于我们不是一般纳税人,必须以有办理资格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承兑汇票。因此徐天厚向我们介绍了第三方公司,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完美公司)。“我们完全不认识完美公司,在银行零售信贷部徐天厚向我们介绍之前,我们从未和完美公司之间产生任何交集。”张成德表示。
2015年6月18日,中原银行将800万元贷款转入我们公司在中原银行开设的账户,当日,我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入我们公司的下属单位,驻马店市新城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在中原银行开设的账户。我公司根据中原银行的推荐,与完美公司达成一致,约定以完美公司的名义作为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015年6月24日10时许,新城公司将800万资金中的600万元转入完美公司法人代表秦敬的个人账户,完美公司遂于当日将该600万元转入完美公司的账户,拟将该600万元以及尚未到账的200万元,一并转入完美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在中原银行开设的办理承兑汇票用的保证金账户。
然而本应顺利过桥的600万元,在完美公司的账户上被法院冻结了450万元。跟据蔡清洪、余国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张成德感觉自己进入了圈套。
蔡清洪系完美公司总经理,曾向余国伟借款,借款时将完美公司的印鉴(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交给余国伟作为抵押、监管。2015年6月22日,蔡清洪告诉余国伟将有一笔800万的过桥资金汇入完美公司账户,需要使用完美公司印章协助完美公司在中原银行开设新账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公安机关对完美公司经理蔡清洪的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第二页蔡清洪说“在我帮夏长松去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前一个星期我到余国伟的办公室找他,我跟余国伟说中原银行的一个叫徐天厚的领导给我介绍一个需要办理承兑汇票的公司,也就是夏长松的新城公司”,而根据2016年4月19日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承认“业务办理过程中我行零售信贷部,向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推介了全额银行承兑业务,工作人员介绍了驻马店开发区完美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由于余国伟掌握、控制着完美公司的印章,余国伟在得知鸿泰公司过桥完美公司资金后,将该资金线索提供给法院,法院于6月24日冻结了该账户600万元中的450万元。
对于此案件,律师杨随锋表示:余国伟及其下属的行为说明,余国伟在明知转入完美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是鸿泰公司的过桥资金的情况下,不惜采取限制韦金连人身自由、抢夺韦金连网银等手段,阻止韦金连正常的业务活动,均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而且,余国伟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实现其与完美公司个人债权的目的,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又严重侵害了鸿泰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余国伟的行为是恶意的、性质是恶劣的。
针对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著名经济学家胡星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来到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经济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保证权益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
著名经济学家胡星斗 著名律师杨在明
企业贷款,流程为何?
胡星斗表示“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若要申请银行贷款,首先必须提交申请,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应当是由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报告;还有项目的情况,有什么项目,拿什么做抵押,这个要由有关人签字,提交申请,银行方面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贷款方面的要求。比如说项目是否真的存在,可能还要查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等,之后还要对企业进行资信的评估,信用是否符合,如果这些都符合条件,要给上级领导进行审批。因为现在是审贷分离,如果审批通过了,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签订了以后就可以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之后还要有后续的跟踪,了解你贷款是否用在原来承诺的项目上,会否将贷款挪用到别的地方去。贷款到期就还款,还本付息,如果有的希望展期,就说延期还款,如果银行批准,可以延期贷款,银行它按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原则来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这个贷款是否符合有关方面的法律,会否造成银行的资产损失,是否能够盈利,不能让银行亏损,基本上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进行审查贷款的。”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
强制办理承兑汇票,银行职员涉嫌违规
关于银行进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通知》
上,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第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况采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胡星斗认为“银行往往愿意开具汇票,而不愿意直接贷款,因为开汇票需要有资质,这个资质就是经过了银行授信。银行给了他授信,比如说100万,他才能够开100万之内的汇票。现在我们这家公司很有可能就是没有这样的一个授信,所以就推荐给第三方公司,一个过桥公司,说他有授信,他的授信也是在额度之内,所以就把钱就打到那个地方,但是这就是违规的了。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这里面就要求要加强对客户授信的调查,要求开具汇票的公司必须要有授信,而且是在额度的范围之内,所以它这是一条违规。另外银监会还要求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开汇票的这家公司,实际上是没有资格的。同时要求银行加强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开具汇票,但是过桥公司实际上跟我们公司之间没有生意,根本就不存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看,银行实际上都是违规了,它应当承担违规方面的责任。”
杨在明表示“在这个问题上,银行可能有利益的驱动。因为附加了一个承兑汇票的要求,一个是增加业绩,再一个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利益需求,这样的话就是增加一个附加条件。其实这样的一个附加条件,正如胡教授所说,在法律上有可能会违反了金融法规。这里面就涉及到如果这个承兑汇票必须具备贸易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那么这一点其实是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鸿泰公司作为借款人、银行作为出借人,这样的一个借款合同当中,是否约定了以承兑方式来履行?如果确实是以承兑方式来履行借款合同的话,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没有真实的往来的话,已经交付了货币的话,是应该返还的,从这点上来讲,我们认为这个银行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前后矛盾,焦点特定性有待商榷
杨在明认为“一审判决被二审驳回了以后,又做了一次判决,算是一个重审的判决。两次判决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法院所持的理由,集中在一个焦点问题上,就是说鸿泰公司将600万打入完美公司,那么600万元沉淀在完美公司的账户上,是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款项存在?因为这个特定的款项决定了它的所有权归属。我们知道货币是种类物,种类物它是一种动产,那么动产的转移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如果是从这一个账户到另外的一个一般账户当中的话,基本上就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是,是转移到保证金账户或者其他的特定账户上,那么这个所有权则另当别论。这一点在重审的判决当中,他的理由是非常明确的,直接引用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说没有打入到特定的专用账户,比如说保证金账户,那么就意味着,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600万已经是完美公司的钱。基于这个问题,作为完美公司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完美公司的所有权的资产,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在一审判决当中,所持的理由,完美公司,或者说债权人明知道这个钱是一个过桥贷款的性质,所谓恶意的申请法院来查封这个钱。那么这个事情是明知道这个钱是保证金的钱,仍然查封了,那么这个钱还仍然是属于鸿泰公司,它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理由认定了款项的特定性是鸿泰公司的钱,说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虽然是在完美公司的账户上出现的,但不是完美公司的钱。 所以说这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其实它的焦点就是这笔钱,它的特定性,特定性的理由不同,决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完全不一样。”
著名律师杨在明
对于如何争取权利,杨在明表示“可以起诉,基于当事人的关注,认为是银行在这个方面出现问题了,他要向银行主张过错责任的承担。那么另一方面它是基于过桥资金本身的流转,可以向完美公司来主张这一个利益的实现。”
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院长王振宇认为,一般情况下,“过桥贷款”具有融资期限短、贷款成本高、民间融资比例高等特点,在充分肯定“过桥贷款”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潜在风险,如掩盖了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掩盖了信贷资产风险。企业借高息贷款“过桥”无异于饮鸩止渴,而“过桥”后如果银行不能正常续贷,对企业更是灭顶之灾。
“过桥贷款”提高企业成本积聚风险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郁培丽表示,在当前经济金融运行比较复杂的环境下,企业遭受市场不景气和资金链持续紧张的双重压力。“过桥贷款”的高融资成本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大包袱,直接导致企业负债成本大幅攀升、偿债能力下降。
“现在贷款需要‘过桥’的接近一半,往往都是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沈阳分行的负责人对记者说,确定企业资金流动状况比较麻烦,银行通常采取先还后贷这个简单做法,但确实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不仅如此,企业在贷款“过桥”还经常要违规操作。“大多数企业不可能中断生产,往往只能通过借钱还贷,贷后再还拆借的钱,但我们重新贷款又必须要求提供用于购买原材料等购货单证明。”一位国有商业银行地市分行的负责人说,重新发放贷款面临许多监管难题,如果严格执行有时只能“停贷”,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容易催生一些制造假流水单的中介公司。
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过桥贷款”企业中,有些企业经营已出现不利于贷款清偿的问题,如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紧张等。但这部分企业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掩饰。由于“过桥贷款”的资金交易隐蔽性较强、借贷关系错综复杂,加上一些企业对“过桥贷款”融资情况讳莫如深,造成银企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导致银行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跟踪检查时,难以充分掌握企业资金运转的真实情况,威胁到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了潜在的信贷资产风险聚集。
业内人士表示,一些银行机构的客户经理为完成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业务营销任务和信贷风险考核指标,对企业高成本民间融资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
尽管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过桥”难题,成立了一些融资机构,但杯水车薪。许多企业被迫转向小贷公司融资,这个过程也存在监管盲点。
多措并举破解“过桥”之困
今年以来,中央及各地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
各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的探索,仅仅是初步的。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过桥”之困,首先需要金融部门加强服务意识,转变业务发展方式。某地银监分局局长介绍,商业银行应主动调整,顺应当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导向,通过开展无还本循环贷等业务,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王振宇建议,改进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先还后贷”的管理制度,对那些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展期,发放新贷款偿还老贷款,避免小微企业去市场上找更贵资金借新还旧。
其次,各部门宜统筹协作,通过科技手段精准征信。不少银行业内人士认为,贷款“过桥”有时也属无奈之举,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顶层设计不足,使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业内人士建议,政府部门宜牵头搭建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完善征信建设,健全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处机制。
第三,多策并举为企业融资担保,引导企业更多进行直接融资。郁培丽说,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过桥”的现实困难,可建立更多的有政府背景或市场化的第三方平台,例如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担保平台等机构;此外,为了降低融资成本,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以更多采取股权或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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