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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菏泽农商银行一支行长违法放贷,获单位谅解判缓刑1年】

3月25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违法放贷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成,男,1967年出生,菏泽农村商业银行沙土支行原行长。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成作为菏泽农商银行沙土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联社沙土信用社)原

3月25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违法放贷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成,男,1967年出生,菏泽农村商业银行沙土支行原行长。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成作为菏泽农商银行沙土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联社沙土信用社)原行长、信贷员、在负责审核的贷款申请时,未严格履行贷前依法审查、贷中依法核实、贷后依法检查的职责,先后向曹某发放贷款50万元,向崔某发放贷款100万元。

截至2019年6月,共有57万元本金未能偿还。经查,贷款资料中曹某、崔某提供的结婚证、合同等均为虚假资料。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张某成当庭认罪,且已经将违法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偿还,菏泽农商银行对其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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