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韩哲:如何定性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典型的金融机构。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满足个人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因“暴力催债”、“裸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事件成为舆论焦点。但是,在小贷公司作为被害人被借款人诈骗时,应如何认定骗取小贷公司贷款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构成骗取贷款罪。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典型的金融机构。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满足个人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因“暴力催债”、“裸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事件成为舆论焦点。但是,在小贷公司作为被害人被借款人诈骗时,应如何认定骗取小贷公司贷款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构成骗取贷款罪。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欺骗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由在于从骗取贷款罪设立的立法原意分析,立法者主要是为了保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那么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性质是“准金融机构”,与经由银监会批准的正式金融机构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业务性质、监管机构、发展趋势等均涉及金融业务中的贷款业务,自然也关涉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此,从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刑法保护的利益角度看,将行政法上的“准金融机构”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是完全合乎立法原意和刑法解释规则的。
第二种观点,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因此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具体依据: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等功能,是配置金融资源的重要中介组织,易发生系统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类型金融中介组织,仅从事贷款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虽然其具有银行的贷款功能,但与银行相比,显然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不具有系统重要性,所以并不需要刑法予以特殊保护。
问题的争议焦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非典型的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省级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其司风险处置责任。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理由:
首先,从监管主体角度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并非银行业监管部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一般是金融办或者其他机构,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是贷款人的监管主体。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并非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从资金风险角度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风险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相比明显偏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小额、分散”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则,旨在于向小微企业与农户发放贷款,因此与其他银行业机构相比其所面临的资金风险明显降低,没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
最后,从形式性规定角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现有法律规范尚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这并非立法上的疏漏而体现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地位的审慎态度。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法律规范明确将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的申请设立、经营管理等均受银监局的监管。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实际意义的金融机构,但在刑法评价上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2号江树昌骗取贷款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闵行九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金融机构。在该指导案例中,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论述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性质不影响其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
其次,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故,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规定:“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1、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同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规定,“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第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制度。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并非严格意义的金融机构,但在刑法评价上,由于其发挥了一般金融机构的作用,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应当构成骗取贷款罪。
站长声明:本文《[正规小额贷款公司]韩哲:如何定性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31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