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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8月27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并当庭宣判。盘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盘县信用合作社某乡镇信用社主任期间,明知他人没有贷款资格而告知他人准备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贷款,且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严格审查,直接签字同意发放贷款12笔,共计170万元。在庭审过

8月27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并当庭宣判。

盘州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盘县信用合作社某乡镇信用社主任期间,明知他人没有贷款资格而告知他人准备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贷款,且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严格审查,直接签字同意发放贷款12笔,共计17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就此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含五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公诉机关答辩,刑法九十九条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因此本案的法定最高刑包含五年,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作案终了时间是2009年6月,因此没有过追诉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170万元,符合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规定,且最后一次违法发放贷款时间是2009年6月26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又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且该案于2012年6月13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结合张某某具有自首及部分赔偿的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施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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