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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元文提示语:在金融业务开展中,存单质押贷款是公认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正因质押存单风险的可控性,广泛受到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低风险对银行来说永远都是相对的。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许多传统的低风险业务已潜藏着高风险,这些都给银行敲响警钟。在办理授信业务时,银行应仔细审核借款人信贷资质,在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降低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案
韦元文 提示语:在金融业务开展中,存单质押贷款是公认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正因质押存单风险的可控性,广泛受到金融机构的推崇。但是,低风险对银行来说永远都是相对的。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许多传统的低风险业务已潜藏着高风险,这些都给银行敲响警钟。在办理授信业务时,银行应仔细审核借款人信贷资质,在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降低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
案情介绍 原告:A银行 被告:X贸易公司 214年5月8日,X贸易公司向A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9万元,期限为一年,除大部分以非标准仓单质押外,余下的贷款则以该借款人名下5万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A银行有权直接将质押存单处置归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因为与仓库管理人(出单人)合伙提供虚假仓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被公安部门羁押。后查明出单人所出具的仓单有的根本没有对应的货物。而原来有对应货物仓单项下的货物也已被借款人与出单人串通在贷款到期前全部出卖完毕,造成大部分债务悬空。A银行在处置5万元的质押定期存单时,发现该定期存单所依存的基本账户(下称母账户)已被B地法院查封,并且当中涉及债权纠纷。
215年5月1日,A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查封所质押的定期存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A银行对X公司名下质押的5万元定期存单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本案在执行阶段却遇到困难,主要是按照规定存单解付后必须转入基本账户,但B地的法院却不愿解封账户让执行法院划走存款。经过反复协调、听证后,A银行才终于收回这笔款项。
案例评析 本案中,出现一个法律盲点,也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由低风险变为高风险的一个拐点。《担保法》与《物权法》肯定了作为权利质押的定期存单的法律效力,确立和保护了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却没有解决好在单位“母子账户”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质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根据央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账户中提取现金。根据此规定,如上质押存单如果要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进入借款人的基本账户(母账户),而款项从子账户解付进入母账户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即母账户并非质押账户,A银行要在该账户中实现优先受偿权,可能会遭到其他债权人甚至执行法院不认可。在母账户已被司法查封状态下,银行要实现债权的确颇费周折,如果强行解付,还可能涉嫌妨碍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笔原本是低风险的业务就可能演变成高风险业务。
解决此类问题,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方法是A银行与执行法院沟通,在确认子账户质押事实前提下,允许银行对质押存单进行解付并进入母账户,再由执行法院对母账户临时解封,允许银行从母账户上扣收贷款。另一种方法是由A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存单项下的存款权利进行确权,在申请执行环节,由执行法院之间进行协调,使存单解付进入母账户,执行法院暂时解封母账户并再从中扣收贷款。但无论哪种办法,对于债权的实现都较繁琐,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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