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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还款]必看!个人和小企客户金融抗疫政策解答(第一期)

问1、受疫情影响,我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听说国家有政策可以延后还款期限,需要具备何种条件?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

1、受疫情影响,我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了,听说国家有政策可以延后还款期限,需要具备何种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果您符合这些情况,您可以找您的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协商。一般情况武汉市民,银行会给予30-60天延后还款期。延期后若个人仍然存在困难,还可以与银行沟通采取其他补救方案。

2、申请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各家银行对于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的条件要求各不相同,需要您与银行具体协商。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要求您出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诊断证明、交通票据等等。大部分银行对医护人员有更为宽松的政策。

3、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没有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是否会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是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4、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行动受到限制,没办法去指定银行机构办理金融业务,不得不涉及跨行交易是否有政策?


根据中国银联发布的《关于实行金融服务手续费优惠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函》对湖北地区实行跨行取现手续费优惠。借记卡免收跨行取现手续费。银联信用卡在湖北辖内办理ATM跨行取现业务的,将免收跨行手续费。执行期自2020年2月2日起至国家确定的疫情结束之日止。

5、因疫情影响,个人暂时失业无法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银行是否对此有解决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疫情期间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本人因疫情被集中隔离、或因疫情居家隔离等原因,导致无法或无力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可以享受两项服务:一是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安排,包括设置还款宽限期、延迟还本金及利息、调整还款日、降低还款金额等措施,避免产生征信不良记录,切实缓解疫情期间还款压力。二是在疫情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逾期的,在还清所欠金额后,银行将按照征信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征信修复,不纳入征信违约客户名单。

6、疫情期间,我的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是否能申请政府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纾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重点为原本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制造业企业(重点保障产业链关键企业),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物流、研发、设计、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若您在资金支持范围内,可根据企业行业属性向所属区发改、经信、商务、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认定后纳入支持名单。同时登录我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简称“汉融通”,网址 )提交融资申请。若您不在资金支持范围内仍然可以登录“汉融通”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平台会将您的需求推送给相关银行,银行将与您对接,并综合评估您的资信状况等信息后确定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7、疫情期间部分市民经济收入产生暂时性停止。在此特殊时期,我市居民保费暂时无法按时缴纳的问题,是否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的实施细则》,对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险期限进行延长。保单延长时间以政府公告的疫情防控期为准,全省统一。起始(车辆禁行)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零时,终止日期为省政府公告的取消车辆禁行之日零时。

8、部分保险公司售卖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收取费用是否合法合规?


我市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时,可以按照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9、疫情期间关于名称中含“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企业管理”等字样的公司没有正式合同,搭售担保、保险服务等,相关费用未在合同中说明;疫情期间各类电话、短信、律师函频繁,威胁上征信黑名单;申请贷款延期不予受理怎么办?


名称中含“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企业管理”等字样的公司不是经金融监管部和政府批准的类金融机构,为一般登记注册企业,不具备贷款或增信资质。建议投诉人一是选择金融机构或经批准的类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增信业务,签订并持有合同,避免出现不明收费事项;二是贷款还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进行还款,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三是出现利息纠纷应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四是涉及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10、外地网贷平台在疫情期间不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延期诉求和对借款人进行短信、电话催收时怎么办?


建议借款人在借款前认清平台主体公司,目前大量外地网贷平台例如“小米金融”“京东金融”“支付宝借呗”等,因未在我市注册实体企业,借款人均为通过平台线上办理的借贷业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借款人保留凭证,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官网查询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方式,向其反映情况;如遇到平台或第三方公司通过电话、短信进行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可收集电话录音、短信截图等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11、关于汽车经销商因汽车销售发放车贷产生纠纷、贷款延期、暴力催收怎么办?


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七条“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作为汽车经销商的管理部门,应要求汽车经销商审慎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增强汽车消费透明化,避免发生各类纠纷。
建议投诉人就汽车销售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向主管部门反映;车贷纠纷中涉及金融机构的向湖北银保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投诉;涉及经批准的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向市金融局和贷款公司所在区金融局反映。


“E租宝”案于2016年12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7年9月立案,并于2019年6月发布“E租宝”案件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根据《湖北省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要求,湖北省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开展“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E租宝”案核实登记工作已结束,核实登记线上系统已关闭。未参与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要求参与核实登记的请求已记录并转告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继续研究。

13、如何防范金融诈骗?


您在接到退改签机票的电话或短信时,一定要拨打航空公司官方电话核实情况,不要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号码。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要做到“六不、一要、三问”。六不:不轻信、不汇款、不透露个人相关信息、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一要:要准确记录骗子的账号、账户姓名,尽快拨打110或者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将骗子的账号和账户姓名及时提供给民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三问:遇到情况,主动问本地警察、主动问银行、主动问当事人。

14、各家银行客服电话号码是多少?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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