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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银行员工本行贷款到期不还,银行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合法么?

银行员工在自己工作的银行贷款,然后到期不还是一个特别尴尬的局面,一般人是不会这么做的,但是就有人这么做,也是一种无奈。而作为担保人则更是一种无奈。首先,关于贷款在借款人不偿还的情况下,贷款机构应该不应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的问题,有两种明确的不同态度我们依据的法律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和担保法。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截然不同

银行员工在自己工作的银行贷款,然后到期不还是一个特别尴尬的局面,一般人是不会这么做的,但是就有人这么做,也是一种无奈。而作为担保人则更是一种无奈。

首先,关于贷款在借款人不偿还的情况下,贷款机构应该不应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的问题,有两种明确的不同态度

我们依据的法律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和担保法。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只要贷款到期而借款申请人没有偿还,贷款机构就可以直接向借款的担保人进行追偿。

根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规定: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认为贷款担保是借款偿还的连带责任,只要是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贷款,不管是什么原因,银行都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的责任!这也许就是上面所说的银行没有对借款人采取任何措施,而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借款的重要原因和主要依据。如果按照这个说法,那么银行向担保人追偿借款就是合理合法的。

另一种说法是贷款银行必须首先向借款人追偿,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再向担保人追偿贷款

理论依据是,根据债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规定,除非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否则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债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还债。

如果以这种理论依据来判断,银行在借款人出现不偿还借款时,应该首先向借款人追偿,只有在要求债务人偿还而不能偿还时,才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如果是这样的话,上面所说的银行在借款人不偿还银行借款的情况下,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就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

上面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哪一个理解才是正确的呢?

其次,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确实上面的两种情形同时存在,是首先向借款人追偿还是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主要取决于担保的类型

也就是说,在借款到期借款人无力或者不想偿还时,应该不应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借款,主要取决于在贷款合同中担保的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这里面实际上出现了根本的分歧点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是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债务还是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这是出现问题的根本核心点。因为如果理解为只要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保证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就是上面的第一种说法;而如果理解为没有能力履行还款责任,而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则债务人的没有能力偿还就需要贷款银行进行追产并取得权威机构的证明,才可以向担保人进行追偿。

但是,《担保法》第六条又做了进一步的界定:保证人根据不同的保证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才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即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就很明确了:如果贷款担保是一般保证,那么就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以后才可以向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那么只要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形,银行就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这是最根本的要点。

其三,银行在没有对借款人进行任何追偿的情况下,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合法吗?有效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你首先要看看你的担保合同是哪一种担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那么银行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但是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银行的做法就没有什么错误。所以,在担保时一定要搞清楚你的担保是什么样的担保方式?你在担保中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这是你在决定担保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讲,根据麒鉴几十年的银行工作经验,银行贷款的担保合同都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贷款银行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借款本息就是自然而然的。

而且为了在贷款出现逾期时处置方便,有的银行还直接对贷款进行公证,就是在贷款发放之前签订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后,对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的法律行为和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虽然贷款公证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在贷款公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经过法律诉讼直接处置可以处置的标的资产,特别是在住房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直接处置抵押的房产。

其四,如何对待本银行同事贷款的担保问题

很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人员喜欢在本银行贷款,首先当然是为了方便,为用到其他银行多次往返。但是即使是在自己工作的银行贷款,即使贷款人是支行的行长甚至分行的行长,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需要的担保人一样都不能少。而且,一般的贷款担保都是连带责任担保,因此,一般情况下的贷款担保人都是本银行的员工或者是自己的同事。所以,对待同事之间的贷款担保问题也要慎重。

一般来说,银行自己的员工贷款出现逾期或者不偿还贷款,对银行和员工都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情,对银行来说自己的员工贷款出现逾期在同业中会出现笑话,说明员工的道德修养和诚信状况不佳,也说明银行对员工的管理有问题,更说明银行的贷款审查审批不够科学审慎;对于贷款人来讲,在自己的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如何面对银行的催收呢?如何面对自己的领导和同事因为自己贷款逾期而受到考核或者处罚呢?

实际上,最尴尬的是贷款的担保人,贷款出现了逾期,借款人或者是自己的同事,或者是自己的领导,如果自己不还贷款自己也会上失信名单,如果自己偿还了贷款又觉得很委屈和冤枉,这才是最难的。

因此,对所有的贷款担保都要慎重,特别是同事、朋友和上级贷款的担保更要慎重。(作者:麒鉴,财经金融分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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