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贷款]车辆抵押贷款 小心身陷“套路”
近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了自两高两部“四个意见”出台后丹东市首例“套路贷”案件。车贷公司有“套路”。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任职“富勤易贷”丹东分公司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人员提供汽车抵押贷款业务
近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了自两高两部“四个意见”出台后丹东市首例“套路贷”案件。
车贷公司有“套路”。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任职“富勤易贷”丹东分公司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人员提供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在借贷过程中,故意设置各种陷阱,在未经总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任意收取高额服务费、外访定位费、GPS系统安装费等;在办理车辆贷款时,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被害人动向,要求被害人将车辆备用钥匙交给公司。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被害人稍有一期还款逾期,被告人一方就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况下私自开走抵押车辆藏匿扣留,随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额违约金及并未实际产生的高额拖车费等费用赎车,被害人迫于无奈缴纳费用后将车辆赎回,通过对车贷实行流水线管理实施敲诈勒索,牟取利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提前介入客观公正。该案受理前检察机关承办人员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积极主动沟通,梳理案情要点,并结合学习最高检《刑事检察实务讲堂关于“套路贷”的认识及适用》的培训内容,深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同时提出该案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车辆抵押高利贷及催收过程中,以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同时结合被害人贷款逾期后被敲诈的犯罪事实,认定本案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取证,通过向公安机关分析证据,公安机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提前介入确保了引导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和保全有关证据,同时明确批捕后继续侦查的重点及需要补强的关键证据,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在加快办案速度的同时,提高了办理案件质量。
检察官温情提示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又容易引发其他犯罪。随着贷款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发展,汽车抵押贷款越来越受到短期资金周转人群的青睐,但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时,各种“套路”也层出不穷。很多人往往在贷款过程中容易忽略一些问题和条件,草率签订抵押合同等手续。检察官在此提醒已经深受“套路贷”之苦的民众,不要因为惧怕而躲避,应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对犯罪分子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让不法分子得到震慑与惩罚,避免其他群众重蹈覆辙,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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