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降杠杆、防套利 –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降杠杆、防套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解读任谷龙杨安舒肖瑶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贷款是中国金融市场特有的概念,指的是企业委托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银行担任委托放贷企业的代理人。委托贷款与信托产品、P2P借贷等表外业务被称为中国的影子银行。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在中国发展迅猛,满足了无法获得银行信贷的
降杠杆、防套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任谷龙杨安舒肖瑶安杰律师事务所 委托贷款是中国金融市场特有的概念,指的是企业委托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银行担任委托放贷企业的代理人。委托贷款与信托产品、P2P借贷等表外业务被称为中国的影子银行。
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在中国发展迅猛,满足了无法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的融资需求。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到217年末,委托贷款规模达到13.97万亿元,约占社会融资总额的8%。尽管影子银行对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有关其风险的担忧越来越多,而且其风险呈现出多面性、隐蔽性、复杂性和传染性等特点。
218年1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委托贷款进行规范并监控其风险。《办法》明确了资金来源、使用方向以及风险管理。
一、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限制 《办法》禁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持牌贷款机构成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机构可以直接放贷。但实践中,有些机构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来规避监管,比如为限制类项目融资。
二、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办法》禁止委托贷款以他人集资、银行的授信资金、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债务融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不能确定来源的资金为资金来源。作为受托人的银行,有义务通过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方式审查资金来源,包括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等。
按照这一规定,证券公司,基金资管或私募基金公司将不能通过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向他人提供贷款。而在此前,证券公司、基金资管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由于没有贷款牌照,所以均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从事类银行业务。
《办法》将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专注于自身业务而非放贷,从而缩减影子银行的规模。
三、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办法》对委托贷款的用途设定了限制。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办法》发布前,委托贷款的使用没有限制,因此大部分委托贷款流入了诸如股票市场、房地产或产能过剩行业等限制性行业。影子银行成为股市的重要资金来源,与215年上半年牛市以及下半年股灾直接相关。房地产业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影子银行,而影子银行也导致房价不断上涨。对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将有助于防止热钱流入限制行业,以避免经济硬着陆。
四、委托贷款的风险隔离 《办法》要求银行将委托贷款作为中间业务,与其信贷业务分开。实践中,一些银行帮助委托人垫付资金以向需要资金的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或者建议其客户向其他公司而非银行借款(尤其在银行信贷额度十分紧张时)。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银行职员参与了以下活动: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或作出贷款决策; (二)向委托人提供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或者代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产品的受益替代委托贷款; (三)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或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或 (四)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上述任何一项活动都会导致银行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从而将影子银行的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办法》禁止银行参与上述行为以及其他导致银行承担委托贷款信用风险的行为,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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