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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书]公积金新政出台,公开征求你意见!事关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唐山人速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保证职工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新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唐山市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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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保证职工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新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汇总,是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依据。现公开征求意见。

诚挚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积极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邮寄至唐山市北新西道89号天然气大厦(原房产交易大厦)602室

2、电子邮箱:tsgjjdkc@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6月22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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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贷款管理处负责拟定贷款政策、编制贷款计划以及对各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分中心、管理部具体负责受理、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三条 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配合各分中心、管理部、担保公司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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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备案,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工程形象进度符合中心要求。

第五条 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一)《开发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经走正常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并已交付土地出让金,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票的可以受理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

(六)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

(七) 总平面图;

(八) 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九) 近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十)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十一) 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协议;

(十二) 备案项目每栋楼房的房间号明细表。

以上材料中二至十二项需分中心、管理部查看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备案申请;

(二)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勘察现场,编写备案项目的调查报告;

(三)备案审批通过后,分中心、管理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住房公积金合作及担保协议》,并在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账户;

(四)分中心、管理部将开发企业项目备案材料中《开发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房房、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和开发项目调查报告、《住房公积金合作及担保协议》一份报住房贷款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中心要求在银行开设贷款结算账户,中心放款时按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5%扣留保证金,作为向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整体解除,即待所有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担保公司取得全部房屋他项权证后才能解除,担保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退还保证金。

开发项目中存在个别房屋产权抵押无法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释放部分保证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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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二)在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在经中心认可的其他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所购住房为手续合法、产权清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存量房,并且不在拆迁公告、司法冻结或封存及危房范围之内。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经过房产交易部门鉴证;借款人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交清日期或办理贷款日期前申请贷款,如无约定日期,应在合同鉴证后六个月内申请贷款。

存量房应在房屋交易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六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有稳定的收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信用情况依据其信用报告进行核定:

1.信用卡信息。贷记卡,累计逾期期次大于等于10期的不予受理。如果逾期原因不是由本人造成的,可由造成其逾期的部门或者单位及银行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单据,核实无误后可以受理;准贷记卡,60天以上未还款期次累计大于等于6期的,不予受理;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信用卡透支金额累计大于等于10000元的需结清,并提供证明。

2.贷款明细信息。累计逾期大于等于6期的不予受理;连续逾期大于等于3期的不予受理。如果逾期原因不是由本人造成的,可由造成其逾期的部门或者单位及银行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单据,核实无误后可以受理。

(六)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60%。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办理抵押并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共同还款人正在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二)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待转、待兑等状态的;

(三)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缴存比例低于单位、个人各5%的,月缴存额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的;

(四)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三个月的;

(五)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工资基数低于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六)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的存量房;

(七)借款人与共有人不是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

(八)借款人或其他共有人个人信用情况不符合中心规定的;

(九)恶意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存量房房龄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房龄超过50年的;

(十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二)中心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身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由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共同还款,并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婚姻状况与签订购房合同时不一致的,按如下方法办理:

(一)签订购房合同时单身,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并留存双方材料,配偶信用状况可不用考虑;

(二)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婚,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丧偶的,要将配偶在购房合同中撤消,并经房产交易部门重新鉴证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婚内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并留存双方材料,双方信用状况均需审核。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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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根据我市住房价格水平、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和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等因素合理调整,目前单、双职工最高限额均为60万元。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根据其所购房产价值、贷款期限及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高限额,同时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

存量房的房产价值根据房产契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中的房屋价格核定。

第十六条 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借款人购房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根据其工资收入确定,且保证每个家庭每月至少1000元的生活费用。

月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还款能力=月收入-1000元

借款人有未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核算还贷能力时,需将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与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一并核定或在借款人贷款额度中扣除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一)另一方为军人的,需提供收入证明,一并核定工资收入;

(二)另一方公积金缴存不满6个月但缴存状态正常的,一并核定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年龄及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且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收入稳定、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下一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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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1.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3.首付款发票;

4.个人信用报告;

5.住房公积金卡;

6.在人才交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收入明显超出正常工资水平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7.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房

2.房地产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

3.契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4.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5.首付款凭证;

6.个人信用报告;

7.住房公积金卡;

8.在人才交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收入明显超出正常工资水平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9.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贷款流程

贷款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初审柜员受理初审、复审柜员复审、分中心、管理部主任终审。

(一)初审

1.贷款初审柜员受理贷款申请,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

2.进行面谈,填写《谈话备忘录》;

3.录入贷款信息,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4.初审通过的,初审柜员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打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完成系统中贷款初审的操作流程。

(二)复审

贷款复审柜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3.复审柜员在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后传递给分中心、管理部主任进行终审,同时完成系统中贷款复核的操作流程。

(三)终审

分中心、管理部主任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同时完成系统中贷款终审的操作流程。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担保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为分中心、管理部出具《担保函》,存量房(二手房)办理抵押后出具《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

终审通过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通过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回收

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公式为:

每月月还款额

P:贷款本金

R:月利率

N:还款期数

其中:还款期数=贷款年限×12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计算公式为:

每月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月还款额=P/N+(P-T)*R

P:贷款本金

R:月利率

N:还款期数

T: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其中:还款期数=贷款年限×12

(三)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

(四)罚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扣罚公式:每期罚息=欠款金额×逾期天数×【该笔贷款的当前年利率×罚息倍数(当前为1.3倍)÷360】

第二十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还款满一年后可向受理贷款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归还本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合同终止。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金额必须为万元整数倍,月还款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抵押物将拆迁的,由放款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要求借款人结清贷款,对于无能力结清的借款人,签订四方协议书,以新建的回迁安置房作为新的抵押物。

第六章 贷款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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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时无逾期还款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可提出缩期申请;

(二)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三)借款人缩期后还贷能力符合要求的,才能办理贷后缩期;

(四)变更期限以合同期限为准,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五)一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缩期业务。

第二十九条 办理要件

(一)借款人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一)初审。借款人本人及共有人提供相关要件,前台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录入;

(二)复审。由复核柜员进行复核,借款人与分中心、管理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符合条件的进入终审;

(三)终审。由分中心、管理部主任对借款资料进行终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下同),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第七章 贷款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违约:

(一)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行不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冻结借款人及其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三)逾期本金计收罚息,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四)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三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贷款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章 逾期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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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逾期催收严格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催收管理办法》进行催收。

第三十七条 贷款逾期1-2期(1-60天)的,由分中心、管理部联合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进行催收。贷款逾期3期以上的,由中心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偿还欠款。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依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觉得有用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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