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他行存单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他行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顾名思义,即是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方式为他行存单质押担保,随着银行金融业务创新,他行存单质押授信业务逐渐又在商业银行中逐渐开展,例如,我行已经办理完毕的他行存单质押融资性保函业务,又如,近期大力拓展的他行存单质押受益权业务。那么,他行存单质押业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呢(一)法律和监管的有关规定1、物权法和担保
他行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顾名思义,即是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方式为他行存单质押担保,随着银行金融业务创新,他行存单质押授信业务逐渐又在商业银行中逐渐开展,例如,我行已经办理完毕的他行存单质押融资性保函业务,又如,近期大力拓展的他行存单质押受益权业务。那么,他行存单质押业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呢 (一)法律和监管的有关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了质押标的中包括存单,即存单可以作为担保物,存单质押的生效要件包括存单质押合同的生效,且存单交付质权人。
2、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不得以存单开户证实书质押,应换成存单质押,换成存单的目的是质押贷款。
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存单经核押后,即使存单不真实,存单开立行也要承担兑付责任。
(二)有哪些法律风险 1、虚假存单的法律风险 存单属于有价证券,存单是否有效,法院执行双重审查的标准,即首先存单应是真实的,存单开立行出具的,其次存单应由存款人真实地存入资金。虚假存单即为伪造或变造的存单,存单既不能代表其纸面显示的金额,也不能产生交付的质押效果,我行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虚开存单的法律风险 虚开存单,一般为存单开立行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导致,存单是存款行开立,但存单帐户内并无金额,可能根本未划入金额,也可能资金划入其他帐户,是银行案件频发的环节之一,这里外部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人是质押人或其关系人,这类人目的在于骗取银行贷款,一类是与银行员工勾结的外部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这类人目的在于获得资金。
上文已经讲过,法院对存单的真实有效执行双重审查,办理开户证实书时,若实际交付资金或资金划入银行所属帐户,则存单当然有效,交付的存单也导致质押生效;如果未交付资金或资金并未划入银行所属帐户,则存单无效,质押也自然无效。
但是,如果虚开的存单经过核押,则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质押也具有效力。
这里再解释一下核押的含义,“核押”是指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拟质押存单真实性的再确认行为,其既包括对存单本身真实性的确认,也包括对质押意思的登记。核押的法律价值在于,存单一经签发行核押后则该金融机构负有不得再对该存单“挂失”且不得使存单资金被支取的法定义务。否则,核押机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存单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法律风险 上文说到的虚假存单、虚开存单质押融资,均涉嫌刑事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诈骗罪等,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则很有可能对相关存单进行冻结,刑事犯罪侦查、起诉、审理整个程序时间下来比较长,即使存单质押真实有效,也无法在债权到期前通过兑付存单清偿。
4、存单被司法冻结的法律风险 这里说的司法冻结,主要指法院,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因为只要存款人涉及经济纠纷,便有可能通过保全措施给予存款人压力,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采取冻结的措施给存款人压力,即使质押合法有效,也无法在债权到期前通过兑付存单清偿。
5、存单质押冻结时间的法律风险 自行存单质押融资业务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他行存单质押会涉及这个问题。这里为了把这个问题剖析清楚,首先梳理一下他行存单质押主要流程: 一是存入资金,且取得开户证实书。
二是换开存单。
三是交付存单。
四是办理核押。
如果是自行存单,一般当天出存单,当天签约,当天核押,当天放款;但他行存单,尤其是距离较远的银行出具的存单,当天出存单后,再回本行盖章,可能无法实现当天签约,进而核押,但如果先不盖章,则直接核押(为了尽快放款,提高效率),可能导致核押时间晚于质押合同签订时间,法律和监管规定并未规定存单开立行核押程序,基于对业务的理解,应该先质押,再核押,而质押合同尚未签订所附的存单,由存单开立行核实后出具的单方承诺的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呢 (三)如何防范 1、针对虚假存单,主要是要求派人亲赴存单开立行换开存单,并且查询余额,如果存单开立行能够在存单上加盖核押章或注明质押冻结期限,则更能降低伪造风险,为预防道德风险,建议双人双线亲见办理过程。
2、针对虚开存单,要坚持柜面办理,并及时查询余额,并且坚持定期对账。
3、针对公安机关冻结,主要还是对上述虚开、虚假存单的防范,同时注意区域和银行的选择。
4、针对司法机关冻结,主要还是注意对融资企业涉诉情况和可能性的调查。这里强调,对于公安机关冻结和司法机关冻结,如果我行质押手续合法有效,应积极提出复议或异议,最大限度维护我行权利。
5、针对存单质押冻结时间,存单开立行对我行出具的核押证明实质为单方允诺行为,并无法律风险。但如果想降低这种合规风险,有两个办法: 一是,我行和融资企业均在质押合同上先盖章,包括在附件上盖章,但附件上存单信息处空白,在存单开立行出存单后即在附件上填写完整。
二是,优化存单开立行出具的核押证明,明确经存款人同意,存单开立行向某某银行出具承诺,即虽质押未生效,存款人仍将存单上的部分权利转让给某某银行。
最为重要的防范法律风险的环节就是质押存单的核押,上文已经提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核押没问题,即使存单伪造、变造、虚开,存单开立行仍要承担兑付责任,因此务必要在采验印、核押环节按照银行内部制度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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