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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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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经29年8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9年9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9〕9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贷款对象,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贷款程序,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考核奖励,附则1章35条,自2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中文名  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颁布编号  海府〔29〕98号  颁布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1  发布信息  2  政策全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9年8月28日十四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本市全民创业,规范促进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促进海口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8〕238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市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不满6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含在内)。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必须按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章担保基金、担保机构  第七条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市级基金规模29年达到2万元,逐年增加,2年后达到3万元以上。各区财政应设立担保基金,29年基金规模不低于3万元,2年以后达到5万元以上,实行各区单独核算,市级统一管理。不设立担保基金的区,市级担保基金不提供创业贷款担保。鼓励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担保基金、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从21年开始先按每年5万元补充,区级按每年1万元补充。可根据本市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设立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隶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创业贷款担保等有关工作,应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四章经办银行  第八条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九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经办银行可在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范围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失业或就业困难的证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区劳动保障中心审查。
  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人诚信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调查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确保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诚信程度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标注其地址和联系电话。应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工作。
  (三)区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
  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代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店、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
  区劳动保障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通过经办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担保人的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和有无担保能力。
  3、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创造条件和经办银行联合办公,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担保工作。
  (五)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担保机构做出风险提示。经审核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应在各区设立1个以上经办网点,各经办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申请人办理贷款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还贷率达到95%以上的社区)与小额贷款的联动机制之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可以免除反担保,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一)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信用社区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小组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  (二)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户籍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等市直部门组织推荐的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过创业培训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在还贷率达到95%以上时,凭推荐材料及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材料,到贷款申请人户籍所在信用社区登记备案后,直接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免除反担保。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六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不超过6万元计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具体数额和比例由担保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各银行机构应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推动海口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八条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合伙人每人6万元计算,但最高总额不超过18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核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第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个人信誉好的,可享受再次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省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八章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稳定职业、月平均收入3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在办理工资卡抵押手续的前提下,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5%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区(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以下。
  第二十四条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代偿率降低至2%以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每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并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二)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  (五)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会同区劳动保障中心、社区(含工青妇等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诉讼),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追偿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入担保基金账户。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章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市、区应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二条实行奖励制度。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人行等部门按年度对小额担保贷款绩效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机构以及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给予奖励;将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建信用社区的考核内容。对免反担保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信用社区、经办银行、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当年免反担保小额贷款的3%予以奖励,以后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增加1.5%,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三十三条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人违约行为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有关贷款的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1]  参考资料  1.
  资料来源: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  词条标签: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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