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疫情影响下,哪些银行贷款合同适用于“不可抗力”?
疫情发生后,企业由于停工、停产,个人由于被隔离等原因没了收入或收入减少,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虽然很多银行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可延迟还款保障措施,但还是有一些企业可能面临借款违约的问题。那么,在疫情影响下,银行借款发生违约是否适用于“不可抗力”?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八十
疫情发生后,企业由于停工、停产,个人由于被隔离等原因没了收入或收入减少,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虽然很多银行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可延迟还款保障措施,但还是有一些企业可能面临借款违约的问题。
那么,在疫情影响下,银行借款发生违约是否适用于“不可抗力”?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实务中,某一客观情况(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第一,不可预见性。这里的不可预见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一客观情况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第二,不能避免性。这里的不能避免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客观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
第三,不能克服性。这里需要克服的对象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综上,在具体纠纷中判断某一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缺一不可。同时,结合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来看,因新冠肺炎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
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归还银行借款,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一)金钱债务理论上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
法学家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一书中提出,在民法理论上,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应当以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来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要支付价款或报酬的金钱债务,一方未依约支付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而只有在“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条文中才增加了“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的内容。由此可知,现有法律规定或者是民法理论中的通说,基本上都倾向于认为,金钱债务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所以不应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过往案例倾向于认为金融借贷纠纷中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由上可见,因新冠肺炎导致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但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属于“金钱债务”,与一般的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履行不同。在金融借款合同领域,新冠肺炎不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适用情形:
对于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不管是从2003年的非典爆发还是到而今的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予以明确。目前主要判断标准是立足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国家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1、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中国银行业协会1月27日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倡议书,提出: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就目前金融政策和肺炎疫情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有下述几类借款人是可以被认定本次肺炎疫情与其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以提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
(1)确诊感染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配偶。确诊患者必须住院治疗,疑似患者必须接受隔离观察,此类人员是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最大群体。
(2)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和人员。本次疫情爆发地湖北省武汉、湖北省疫情较为严重的孝感、黄冈及随州等县市,以及采取交通限制措施和人员流动管控措施的浙江省温州市及乐清市等。疫情期间,上述防控重点地区内大部分企业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无法及时复工就业。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企业和人员。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疫情对于物流运输、酒店租赁、影视娱乐、饭店餐饮及旅游等行业都造成了极为严重影响,对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疫情期间遭受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4)其他受到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和个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本身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因肺炎疫情丧失业务和收入,加之经营场所房租和人员工资等各项固定支出,造成资金困难陷入困境。
(5)参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肺炎疫情期间,参见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无疑是最为辛苦的一类人,需要长时间在医院及隔离区域内工作,若因此无法及时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是应该免责的。
借款人因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1、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疫情期间暂不偿还本息
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是最主要的义务,受到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是可以向银行提出疫情期间暂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或者要求银行延长还款期限及降低还款金额。若企业贷款已经到期,则可以向银行提出适当展期并调整还款方式。
2、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肺炎疫情期间不计收罚息或者其他违约金
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出现逾期偿还本息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减免罚息等违约金。如前文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之后,法律效果就是借款人即便出现无法按照金融借款合同按照约定偿还本息,亦不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罚息和其他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借款人因意外死亡时亦可构成不可抗力,借款人的继承人无需支付罚息,银行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逾期还款情况不计入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反映个人和企业信用行为的“经济身份证”。2020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实面向社会大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若发生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将被保留五年时间,期间严重影响借款人的信用。
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逾期还款不计入信用报告,以免因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征信。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因借款人未及时通知银行申请延期还款,逾期还款情况已经纳入不良记录,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征信修复和删除不良记录。
内容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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