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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一位银行行长正被刑事追逃:让亲朋在自己银行帮忙骗贷!

稠州银行投资的一家村镇银行,遭遇了行长参与的骗贷案。2020年2月20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披露,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原行长胡统滨正被刑事追逃。胡统滨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

稠州银行投资的一家村镇银行,遭遇了行长参与的骗贷案。

2020年2月20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披露,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原行长胡统滨正被刑事追逃。

胡统滨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工作期间,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对胡统滨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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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保监局披露,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2018〕川0112刑初5号)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确认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

由于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所以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四川银保监局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20〕30号)。

2019年11月22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披露,该局依法向胡统滨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川银保监告字〔2019〕96号),决定拟对其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

多个消息源证实,胡统滨时任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除了胡统滨被处罚,该行副行长何国才亦接到了“罚单”。

2019年11月22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披露,何国才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拟对何国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7月,四川银监局核准何国才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之所以对何国才采取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四川银保监局披露,因何国才拒绝接听电话,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2.1亿元。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的企业法人股东包括: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行自然人股东包括:何荣才、胡统滨。

02

我们获得的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2018〕川0112刑初5号),揭开了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遭遇贷款骗局的一些细节。

陈立华、范朝阳、陈胜都是浙江省天台县人,这三人都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刑。而在这三人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作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高管的胡统滨,扮演了较为重要角色。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披露,陈立华、范朝阳、陈胜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骗取了以下三笔贷款:

第一笔骗贷发生在2013年4月。

2013年4月,陈立华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入证明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与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签订《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以购买商铺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2014年4月,上述合同到期后,陈立华等人归还了该笔贷款全部本息。

第二笔骗贷发生在2014年4月。

2014年4月,陈立华分别伙同范朝阳、陈胜提供房产证明、《产品供需合同》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于2014年4月30日分别以范朝阳、陈胜的名义与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以购买橡胶制品、水管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各100万元。

以陈胜名义骗取的100万元实际由陈立华支配使用,以范朝阳名义骗取的100万元由范朝阳支配使用。

2015年5月,上述合同到期后,陈立华、范朝阳、陈胜未能全额归还该笔贷款本金,截止2016年3月16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立案时,范朝阳骗取的100万元尚有本金906364.91元未能归还。陈胜骗取的100万元尚有本金905742.7元未能归还。

第三笔骗贷发生在2014年5月。

2014年5月,陈立华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产品供需合同》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于2014年5月22日与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以购买水管等原材料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2015年5月上述合同到期后,陈立华等人未能全额归还该笔贷款本金,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陈立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截止2016年3月16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立案时,该笔贷款尚有本金1724674.71元未能归还。

2016年10月24日,陈立华的亲属代为归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6年4月28日,陈立华、陈胜被挡获归案。2016年4月29日,范朝阳被挡获归案。

法院对陈立华、范朝阳、陈胜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1、陈立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范朝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陈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3

作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高管,胡统滨在陈立华、范朝阳、陈胜等骗贷案中,扮演有什么样的角色呢?

2012年7月入职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的王某某称,陈立华的老婆汤某某,与胡统滨的老婆是亲姐妹,陈立华的担保人胡某某是该行的股东之一。

王某某透露,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对陈立华、陈胜、范朝阳提供的《购销合同》进行的是形式审查,看他们提供的《购销合同》金额是否与借款金额相匹配。

陈立华和胡统滨均供述,他们是帮胡统滨贷款,

2013年3、4月份,陈立华接到胡统滨的电话,对方让其帮忙贷款200万出来应付检查。

陈立华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汤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自己名下宝马车行驶证带到了成都。

陈立华说,他到了稠州村镇银行,胡统滨将其他贷款资料拿出来,叫他在一份龙泉商铺购房合同上签字,并给他说已经找了刘某某、胡某某夫妇对这笔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用于购买商铺。第二天陈立华就回了浙江。

2013年4月,陈立华帮胡统滨办的这笔贷款放款了。200万打到了陈立华在稠州银行的账户上,他又将200万打到了胡统滨提供的一个账户上。

按照陈立华的说法,上面这一笔贷款到期以后,胡统滨又让其帮忙在自己任职的银行贷了几笔款。

陈立华、范朝阳、陈胜骗贷案,或许只是胡统滨参与骗贷的冰山一角,《郑进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0112刑初5号]、《陈道敏、林茂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0112刑初125号],均出现了胡统滨的名字。

银行高管参与骗贷案!在银行业不断强化内控机制的背景下,这样的案件本不应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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