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贷款]东湖高新:关于《长沙银行诉国中九华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东湖高新3月28日发布公告,关于《长沙银行诉国中九华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本案中,原告是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被告是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东湖高新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第三方。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东湖高新3月28日发布公告,关于《长沙银行诉国中九华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被告是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东湖高新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第三方。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5年12月,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共计30份,约定由国中九华购买30套房屋共计51,416,786元,首付款21,416,786元,余款30,000,000元由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2月4日,江苏国中医药与长沙银行、国中九华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江苏国中医药为国中九华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2月14日,长沙银行与国中九华签订《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由国中九华借款30,000,000元用于购买工业厂房,借款期限为60个月。2016年2月18日,长沙和庭与长沙银行、国中九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长沙和庭为国中九华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直至长沙银行取得国中九华30套房屋的他项权证。2016年2月25日,国中九华与长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中九华以其购买的长沙和庭开发的前述30套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2016年3月2日,长沙银行向国中九华发放30,000,000元借款。后因国中九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长沙银行于2016年12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扣划长沙和庭提供的保证金150万元。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324,148.25元及利息4,007,899.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5524%,罚息与复息月利率为0.83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直接将购房贷款本息归还给原告;(4)判令被告三及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对本案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30套工业厂房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1、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判决已确定长沙和庭应向长沙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公告日,长沙银行已从保证金专户划转34,097,530.45元,本案现已结案且已执行结束。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1)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长沙和庭已收到国中九华购买30套房的购房款合计人民币51,416,786.00元;(2)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30份再审判决书,法院已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诉讼请求,长沙和庭已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对国中九华的强制执行,雨花区法院已受理。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规定,长沙和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中九华追偿,并有权以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与向国中九华追偿的款项进行抵销。综上,鉴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结案且执行结束,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目前已收到30份再审判决书,长沙和庭向雨花区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也已受理,长沙和庭将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人民币51,416,786.00元中对长沙银行已划转的34,097,530.45元及诉讼费、违约金等予以抵销。
站长声明:本文《[长沙银行贷款]东湖高新:关于《长沙银行诉国中九华等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源于网络采集,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https://www.dkgfj.cn/28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