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贷款条件]周延礼:如何增进民营小微企业“获得感”
编者语:11月25日,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人民银行参事室与财富50人论坛联合举办“金融市场风险交叉传染与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研讨会。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研讨会上致辞表示,各类金融机构在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
编者语:
11月25日,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人民银行参事室与财富50人论坛联合举办“金融市场风险交叉传染与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研讨会。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研讨会上致辞表示,各类金融机构在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不少民营小微企业仍然反映获得感不强,融资难、融资贵、抵押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周延礼认为,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短板,也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难题,但一定要破题,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敬请阅读。
演讲人/周延礼(原保监会副主席)
以下为周延礼发言摘要:
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态度是鲜明的,支持其壮大的决心是坚定的,采取的政策措施也是十分有力的,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为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截至2018年9月末,民营企业银行贷款余额占全国银行业贷款余额的1/4,直接融资渠道中,民企信用债占比10%左右。总的看,在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下,在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扩面、增量、降成本、防风险”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面临哪些问题?
各类金融机构在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不少民营小微企业仍然反映获得感不强,融资难、融资贵、抵押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宽。
表现一:金融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强和能力不足。
1. 虽然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政策性督导下,商业银行普遍开始重视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但也发现有些商业银行的基层网点主动性不强、能力不够,缺乏内生动力,存在不愿贷、不敢贷的心理,更多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做,是“为了服务而服务”,有参加为民营小微企业服务“运动式”特点较明显。
2. 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同力度不够,银行的风控要求严格,即使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但大部分银行仍需要根据自身风控要求,对借款企业进行贷前审查,影响放款效率,增加企业周转成本。
3. 民营小微金融业务客户群体多、行业分布广、转型创新快,基层银行网点缺乏相应的复合型人才,客户经理不具备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知识和能力。
4. 大多数银行机构基层网点负责贷款的客户经理人数较少,甚至一个支行仅只有1名客户经理,无法匹配较多的贷款客户数量。
5. 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银行的贷款政策以及贷款产品,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未被小微企业熟知。
表现二:金融机构为民营小微金融服务覆盖面不宽。走访了解到,大部分银行对优质小微企业建立了名单,但数量有限,进入名单的企业融资相对便利,绝大多数未进入名单的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表现三:银行贷款成本较高、贷款期限较短。从督导调研地区情况看,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比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较大,贷款利率普遍在7%左右,较基准利率上浮60%之多。大多数贷款期限短(1年),很少发放中长期贷款、贷款额度有限,很难满足企业的贷款规模的需要,与企业融资需求的时间、额度都很难匹配,很难解决企业可持续发展资金需求问题。
表现四:尽职免责制度有待完善。1.尽职免责的界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基层放贷顾虑多、意愿低。据地市人民银行对一家地方性银行的专题调查显示,当前金融机构的顾虑,主要是对未来免责成本的上升、潜在道德风险存在担忧,对尽职免责制度执行的持续性信心不足。2.对尽职免责范围的界定标准高低难定。金融监管部门将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指标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项,执行也非常严格,对尽职免责的标准要求水平、金融监管容忍度都难以拿捏。
(二)政府部门在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一、税收减免和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的普及程度和优惠力度还需加强。一是优惠政策普及范围有待扩大。根据一个地市工商联对全市80家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未享受过税费减免和各类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的企业占比高达61%。二是政策优惠力度有待提升。部分地市每年安排过桥资金不足,相对于几百亿元的过桥贷款需求而言,近乎“杯水车薪”。三是中小银行较难达到减免税要求。对9家银行调阅资料,结果显示符合减免条件的5家银行无一例外均为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而4家中小银行中3家均未达到减税要求。
第二、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担保机制亟待完善。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当前民营小微企业的交易、税务、工商行政、海关、法院执行信息、社保、供应链等数据呈指数型增长,但同时又散落各处形成孤岛,导致银行收集数据效率低下,收集成本较高。二是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担保力度不够,担保代偿不足,影响担保公司积极性。
(三)小微企业经营管理及抗风险能力普遍不强。
一是经营难。在当前经济下行期,小微企业面临税费负担、销售压力、成本上涨压力等诸多因素影响,经营情况普遍欠佳。一家有二十年历史的企业反映,近年在融资、环保、用工成本、税务、社保等压力下,经营难以为继。
二是融资难。调研中有的企业反映,为了实现银行续贷,想尽所有办法;有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多年,但市场交易不活跃,投资者人数少,难以融资。
三是风险隐患较大。目前小微企业存在比较突出问题是风险意识淡薄,部分企业管理不规范,贷款之后并未把资金投向主业,而是看市场哪里来钱快就投向哪里,热衷于发展房地产、得到贷款转委托贷款收高息、补充流动资金。一些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大,个别民营上市公司股价触发预警线和平仓线,存在因股票平仓控制权变更风险。
二、金融服务民营小微企业有哪些有效途径?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已纷纷出台政策措施,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有关要求。
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短板,也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难题,但一定要破题,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
(一)完善政策举措,持续抓好已有的政策落实工作。
1. 进一步发挥财政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是尽快落实现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研究出台新的减税措施,明确社保征收政策,消除民营和小微企业政策担忧。二是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关于民营和小微企金融服务工作考核办法与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性激励约束。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办法,消除金融机构和信贷人员对免责成本的顾虑。三是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授信额度。四是适当扩大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弹性,给予商业银行更多定价自主权,在贷款价格与规模之间以市场化方式保持合理平衡。
2.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动性和专业性。避免一刀切,尤其是属地银行,利用掌握实情特点,针对每一家企业的具体特征、行业特征等因素,实施“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在贷款审批政策、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方面敢于创新,敢于向民营小微企业倾斜,为民营小微企业融资。
一是结合实际情况,逐步下放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金融机构基层更多自主权和灵活性。
二是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或地区,推广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是根据监管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将小微金融服务与业绩、薪酬等联动挂钩,打消基层贷款客户经理顾虑。
四是增加基层客户经理数量,聘用、选派熟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客户经理队伍和风险经理队伍,提高贷款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3. 积极利用保险功能拓宽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保险融资增信的功能,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重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形成“政银保”、服务平台业务模式,满足不同类型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其中,“政银保”模式是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基金,部分项目给予保费、贷款利息补贴,主要支持涉农、创新型小微企业等特定对象融资。服务平台模式由当地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保险行业成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平台,主要向缺乏抵押担保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其获得无抵押信用银行贷款。前一阶段,我在广东调研,了解到广东保险业在服务民营和中小企业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2018年1-9月,保险业为全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企业财产、工程建设、商业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超过400万亿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累计为广东全省20.4万户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373.2亿元。
4. 加强金融产品服务的宣传与沟通对接。一是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和金融知识培训,深入企业走访对接,了解企业诉求,推介产品服务。二是地方政府要将针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贷款政策、贷款产品信息及时传递到企业,方便企业对接满足企业需求的金融机构,对成熟实用的金融产品,及时推广普及。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机构和民营小微企业交流对接。
(二)加大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 建立民营小微企业经营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将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信息进行整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银行探索建立适合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方便金融机构提供线上便捷化信贷服务。二是提高信用违约成本,对于征信、纳税等信用状况较差等因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小微企业,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公开度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高失信成本。
2. 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是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引导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在反担保范围和条件上提供更大的弹性,确保不增加民营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二是建立可持续的担保代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保障融资担保模式的可持续性。三是允许银行单列支农支小担保贷款规模,规模内的担保贷款按银行分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计入银行资本金充足率考核,可计算风险权重;由担保机构代偿的部分不良贷款,不计入银行的不良考核范围。
(三)合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1. 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突出抓好民营小微企业规范改制工作,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发挥作用。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综合服务功能,丰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综合融资服务中心”功能。
2. 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债券增信机制,支持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3. 按照经营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能够“一司一策”区别对待地发放信用贷款。
此外,我们还要高度重视促进民营小微企业的规范发展。据统计,不良贷款中80%的企业是因为不注重主业,获得贷款后进行投资,甚至有的企业投向高利贷、房地产等领域。地方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引导小微企业要注重自身发展,深耕主业,健全财务制度,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资源与企业对接。应保持政策的稳定连续,完善司法执行、行业准入等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统一便捷的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稳定市场预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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