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贷款]【汕头市出台贷款贴息降低复产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李少辉、记者罗勉报道从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了解到,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加快恢复生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李少辉、记者罗勉报道 从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了解到,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加快恢复生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规定,该局2月26日制定并发布了汕头市关于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本次贴息对象为在汕头市登记注册、获得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法人,涉房地产、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等行业的企业除外。政策实施期间内,即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新发放贷款可以享受最长6个月贴息;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贴息。细则中所指贷款仅限于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新发放贷款指新增、归还再贷、借新还旧。
政策实施期间内,企业在汕头市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按年化1.305%(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其中,存量客户贷款的贷款利率必须比上期(2月10日前最近一笔)贷款利率下浮0.435%(含)以上(上期利率不高于4.35%的可以不用下浮),方可享受该项贴息政策。外汇贷款按2020年2月10日一年期美元Libor基准利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实施期内已享受上述贴息政策的企业提前归还后再贷的,不再享受该贴息政策;当月有欠息的,原则上不享受该项贴息政策;8月9日后到期的贷款提前归还再贷的,原则上不得享受该项贴息政策。
本次贷款贴息政策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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