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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计算]【切记!买受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对合同签字盖章后,就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履行合同,否则的话就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以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法律会怎样处罚呢?透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基本案情:2011年9月5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原告开发建设的拉菲庄园190幢503号住宅房

合同当事人在对合同签字盖章后,就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履行合同,否则的话就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以各种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法律会怎样处罚呢?透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不妨来看一下!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5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原告开发建设的拉菲庄园190幢503号住宅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为86.4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1207.7元,总价款969130元。两被告选择的付款方式为签约时支付349130元,余款62万元由两被告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两被告违约。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49130元的购房款。两被告应最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但是两被告并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没有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为了催促两被告尽快履约,2012年1月7日原告向两被告发送告知函,后原告又分别于2012年2月16日、2012年2月24日向两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履约。但两被告仍置若罔闻。

法院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止以应付款6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272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若商品房买受人以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为由而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经开发商催告后买受人仍不履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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