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个人贷款]【信用社主任利用职务之便 协助无偿还能力人员骗贷200余万元】
日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他人名义、编造购买原材料等虚假贷款用途的方式,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以下简称为薛店信用社)办理多笔贷款,
日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他人名义、编造购买原材料等虚假贷款用途的方式,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以下简称为薛店信用社)办理多笔贷款,并在贷款时将贷款情况记录在本上,其本上记录有100余笔贷款。后经查证,袁某某以他人的身份信息,以购料等虚假贷款用途,从薛店信用社办理69笔(每笔3万元)共计207万元贷款。
贷款出来后,袁某某将贷款用于向信用社人员行贿、请信用社人员吃饭、喝酒、开设网吧等。贷款到期后,袁某某未偿还绝大部分贷款,也未以实际用款人的名义跟薛店信用社协商还款事宜,致使绝大部分贷款至今未偿还。
另查明,王某任薛店信用社主任期间,为袁某某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提供帮助。袁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王某继续帮忙,于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先后三次到王某家中,每次送10万元,共计30万元。此外,王某于2011年5月以借钱的名义向袁某某索要30万元,袁某某为了王某在袁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时继续提供帮助,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转存到王某指定的帐户上30万元。
除此之外,时任薛店信用社联络员的刘某、赵某,在袁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期间也提供过帮助,以表感谢,袁某某共向两名联络员行贿15万元。
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信用社贷款2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信用社人员以财物,共计7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犯贷款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袁某某违法所得207万元,发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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