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贷款]【余杭德商村镇行违法遭罚 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购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显示,余杭德商村镇银行未有效管控贷款资金使用,导致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显示,余杭德商村镇银行未有效管控贷款资金使用,导致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余杭德商村镇银行全称“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王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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