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邱某、李某甲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详情查询】
经审理查明:211年6月至213年1月,被告人邱某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该社客户经理。根据贷款审批发放的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前,贷款业务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借款的信用等级从而确定授信
经审理查明:211年6月至213年1月,被告人邱某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该社客户经理。根据贷款审批发放的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前,贷款业务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借款的信用等级从而确定授信额度。212年8月,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筹集资金自己使用,先后找到被告人赵某、李某乙,让该二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资料,冒充钢材经营业户,顶名为其贷款。后被告人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与崔某、周某甲、张某甲、刘永德(均另案处理)组成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商户信用联盟,向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在该贷款评级授信调查核实工作中,被告人邱某指使贷款具体经办人被告人李某甲不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在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钢材购销合同等虚假贷款材料的真实性未予核实即撰写内容虚假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将该六人评为AA级,分别授信2万元,期限2年的调查意见。同年8月1日,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及崔某、刘永德、周某甲、张某甲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被告人邱某作为信用社主任先后在《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业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向被告人赵某发放贷款17万元、向被告人李某乙发放贷款16万元、向崔某发放贷款19万元、向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每人发放贷款2万元,共计112万元。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准贷款后,两年内多次向上述贷款人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及崔某的贷款占有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赵某贷款本金15万元逾期未归还,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赵某及保证人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16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归还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216年11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11年7月至212年12月,其在农村信用社南屯分社信贷管理部任信贷专管员。212年8、9月,南屯分社办了一个专业市场信用联盟贷款,贷款人有周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崔某、赵某、刘永德,其是贷款审查人,邱某以贷款主调查人身份将贷款资料拿给其审核,他说其分社组了个信用联盟,主要成员是他找的,风险不高,还款没问题,让其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签字。出于对邱某的信任,其就签了字。调查报告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是最主要的资料,贷款上报后,奎文联社二次考察时主要看的就是调查报告,包含了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及盈利能力、借款人贷款原因及借款人日后还款能力分析等核心内容,奎文联社一般依据调查报告审核贷款。其没有看这6人的调查报告,邱某已经在第一责任人和主办人处签了字,李某甲是协办人,他需要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调查,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12年7、8月,其想贷款,找到了潍坊农商行南屯支行行长邱某,邱某说把其组到一个钢铁联盟里,让其弄个经营钢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车辆的证明资料。其注册了“奎文威兴建材经销部”,把资料给了邱某和李某甲,之后邱某和李某甲找了其好几次补充资料,资料准备好后邱某叫其去签了字。有一次李某甲领其到柜台签的,前台给了其一个贷款卡和证,都留给邱某了。过了一两个月,其准备用钱,去找邱某,邱某说钱借给庞某倒贷款了,就用几天,结果一直没给其。后来邱某说他资金出了问题,钱倒不出来了,他说负责还。217年1月,其买高铁票时发现限行,查询后才知道被农商银行起诉,列入了黑名单。其办的贷款是17万元,什么时间怎么放的其不知道。贷款资料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页、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奎文威兴建材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其本人提供的,信用联盟会员入会资料是在李某甲和邱某的授意下填写的。调查报告里的内容大部分与其实际情况不符,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和购销合同上的签字不确定是不是其签的,购销合同不是其准备的,受托支付的对手潍坊合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其没有业务往来。调查报告中的总资产、存货、应收账都不属实。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其妹夫。212年8、9月,邱某说有个钢铁联盟缺个人,让其帮忙找个人,他顶名贷款用。他说随便找个人就行,只需要来签字,贷款手续资料他准备。其和赵某说银行一个朋友想找人顶名贷款用,赵某也没多问,其让他直接去南屯支行找邱某。当时其和邱某关系不错,之前其找他借了几笔钱,还一直用着,这个钱贷下来,邱某也可以把这个钱给其用。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12年8月,其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办了个贷款,实际上是替公司总经理于文奎贷的款,于文奎说公司不好贷,让其顶名为公司贷款周转。公司开发部经理周某乙联系了南屯分社主任邱某,邱某安排李某甲带其完成签字手续,还办了张农商银行银行卡,卡办好后就给公司财务上了。贷款资料中的身份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户口本复印件是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和三份购销合同复印件不是其提供的。调查报告中除了个人身份信息内容外都是不真实的。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11年到216年2月,其在潍坊鑫涛置业有限公司任开发部经理。212年7、8月,老板于文奎说公司需要贷款周转,他说和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的主任邱某商议好了,成立六人贷款商户联盟,于文奎找了张某甲、刘永德,让其找周某甲。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是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是于文奎提前办好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是其安排公司女职员找些复印件扫描修改成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的名字,其把这些材料给了李某甲。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的贷款额度是每人2万元,发放后都是公司在使用。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12年8、9月,在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南屯分社,其给哥哥周某乙顶名贷款2万元。贷款资料中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车辆行驶证不是其提供的,其也没有这些资产,钢材购销合同也是假的。7、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12年9月19日,通过其工行卡打到赵某账户的1万元是替其老板张某乙打的。212年7月2日周某乙打给其的98万元也是别人打给张某乙的钱。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是潍坊众合世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陶某是公司出纳。212年9月19日,陶某打给赵某的1万元是邱某向其借钱,让其把钱打给赵某。212年7月2日周某乙打给陶某的98万元是邱某归还其的借款。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潍坊合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12年9月,其没与崔某做钢材业务,购销合同是为了帮邱某办贷款用的,不是真实业务,贷款打到其公司账户后就立马根据邱某的安排转走了。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潍坊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不认识赵某。212年8、9月,邱某用其公司的账户走一笔贷款,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贷款打到公司账户后转到了邱某提供的账号上。1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李某乙,其公司在奎文区农村信用社廿里堡分社开着账户,也从该分社办理贷款,跟邱某挺熟,213年8月,邱某说用其公司账户走过账。(二)书证1、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证实217年3月2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邱某,邱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公安机关在潍坊农商行廿里堡支行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李某乙系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自动到案。2、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系成年人犯罪。3、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邱某、李某甲工作履历,证实邱某自211年6月至213年1月任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主任;213年1月至214年2月任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长。215年11月至今待岗。李某甲自29年12月至212年12月在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信用社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13年1月至215年4月在潍坊农商行廿里堡支行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现任潍坊农商行轻纺城支行副行长。4、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金宝支行调取的专业市场商户联盟贷款资料复印件,证实刘永德、周某甲、赵某、张某甲、崔某、李某乙于212年8月6日组成信用联盟,调查报告上显示该六人均被评为AA级,分别授信2万元,主办人邱某,协办人李某甲亲笔签名,邱某系第一责任人。5、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金宝支行调取(奎文)个高保借字(212)第2-31号贷款档案资料复印件,证实212年8月、9月李某甲作为信用社贷款调查人、邱某作为信用社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向张某甲发放贷款2万元、向刘永德发放贷款2万元、向周某甲发放贷款2万元、向赵某发放贷款17万元、向崔某发放贷款19万元、向李某乙发放贷款16万元。6、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金宝支行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12年8月、9月,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分别发放贷款2万元、向赵某发放贷款17万元、向崔某发放贷款19万元、向李某乙发放贷款16万元。两年授信期间内,归还贷款后又续贷。至案发,李某乙贷款余额112749.35元、赵某贷款余额15万元未归还。崔某、刘永德、张某甲、周某甲贷款已归还。7、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15)奎开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16)鲁75执182号执行裁定书,证实因赵某贷款贷款逾期未归还,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于216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归还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16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从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廿里堡监管所调取个体户信息查询,证实212年8月9日,潍坊市奎文经济开发区威兴建材经营部成立,崔某为经营者;8月14日,奎文区潍州坤润钢材经销处成立,李某乙为经营者。未查询到赵某为经营者的潍坊金星五金建材门市部工商户信息。9、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从潍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调取赵某贷款资料复印件,证实赵某签字确认贷款所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系伪造。(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是好佳宜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12年8、9月他通过庞某介绍在农村信用社南屯分社办了专业市场信用联盟贷款,需要借款人之间组成联盟,互相担保,信用社根据考察情况对每个借款人进行评级,授予一定额度的授信,在有效时间段内,借款人有使用资金的需求,行里对贷款用途进行调查,符合规定再办手续放款。赵某的贷款授信17万元,其是贷款主办人,职责就是听取客户经理的汇报,决定授信额度、评级,上报到奎文联社。其作为主办人,要遵循《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具体到赵某这种贷款,遵循的规章制度有《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专业市场商户信用联盟贷款操作流程》、《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专管员操作细则》以及一些岗位职责等联社下放的其他有关于贷款操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在这笔贷款中管着决策,确定额度、评级,具体考察工作由客户经理和信贷专管员负责,赵某的这笔贷款中,客户经理是李某甲,信贷专管员是吴某。赵某贷款档案中的内容,其在签字或审查中大体都看过,调查报告是客户经理拿给其的,其看了看就签字了,其不知道是谁写的,真实性是听客户经理说的。其不知道调查报告中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及盈利能力状况、申请授信原因、担保情况、还款能力分析是否真实。现场调查指经营地址是否真实存在要现场调查;经营地址内是否有尚未销售的产品、未销售产品的价值、数量进行现场调查;商户的经营状况要结合商户的发票、单据等进行现场调查;商户提供的房产证,也应进行现场调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真伪,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还有一些现场调查的内容,综合来讲,调查人员在办公室里无法辨别真伪的东西、内容都要现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本人签字等内容属于非现场调查。赵某的贷款是庞某介绍的,其不知道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怎么来的。贷款放了三次,第一次是212年9月,当时庞某借其6多万元,其给他借钱倒着,催他要钱,庞某说用赵某在其分社办的贷款,这次的17万元直接支付到了其提供的账号上,还了之前其从潍坊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庞某倒欠款借的钱。赵某的放款手续不符合条件,庞某和赵某说好用贷款偿还其之前给庞某倒欠款借下的钱,如果其不签字放款,就无法偿还之前欠的钱。贷款到期后,庞某没钱还,让其再借钱倒,没办法其又从胡杰等人处借钱还贷款,找赵某配合作了第二次放款手续,直接放到了胡杰的账上。在办理赵某贷款过程中,其是主办人,是第一责任人,提供了两次受托支付账号,这一点做的不当。在审查贷款授信过程中,其认为没有不当的地方。其对档案材料中有关证明赵某资产状况的证明资料、经营状况的资料、主体身份的资料不需要审查。调查报告谁写的其不知道,不知道报告里的内容是不是真实。赵某等六人的信用联盟贷款,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是之前组合好的,后来崔某、李某乙、赵某找到其想贷款,其介绍了这个贷款类型,他们自愿组成这个信用联盟。放款后,其借了崔某、李某乙的贷款还了给庞某倒贷款借下的钱。212年8、9月份,崔某的贷款发放后,其又借了崔某的贷款,其跟崔某说给庞某还前面借的钱。购销合同是崔某自己准备的,调查报告是李某甲打的,其觉得内容是真实的,其没有参与制作该调查报告。李某乙的贷款资料大部分是他自己提供的,购销合同是其把信息提供给李某乙填到合同中的,其借李某乙的贷款还了之前给庞某借下的钱。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6年8月,其到南屯信用社任支行内勤,211年底任信贷客户经理。211年6月到213年1月邱某在南屯信用社担任主任。客户经理的职责是对需要贷款业户的信用状况、资产情况、综合还款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对贷款业户评授信,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之后进行贷后检查。212年8、9月,其经手给赵某等六人的信用联盟办过贷款手续,这笔贷款是该联盟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有贷款意向,向邱某提出贷款要求,邱某帮忙找人组成贷款联盟。贷款期间内,还贷后再放贷时只需要借款人提供一份购销合同,在相关还款放款单据上签字即可,不需要对贷款资料中的证明资料重新进行审核落实。赵某六人的贷款资料是其整理的,考察报告协办人是其签名,贷款主办人是行长邱某,是贷款第一责任人,他必须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实实地现场核查,包括借款人身份信息、资产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核查。协办人协同主办人实地调查及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确认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有效后,报上级银行审批,发放贷款。贷款资料里赵某本人提供了他和他妻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邱某给了其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汽车行驶证、购销合同等复印件,其没看到原件,邱某说他核实过了,其没有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依照银行审批贷款规章制度,需要2名以上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实地考察落实。当时邱某说赵某是庞某的亲戚,庞某贷不了款,让赵某顶名办贷款。虽然邱某没明确说贷款资料中房产证、车辆、工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是伪造、变造或者虚构的,但从他的话中其明白这些资料不是真实的,而且邱某明确说让其不要再审核这些资料了,是怕其审核调查出问题。赵某贷款材料中的的调查报告是邱某口述,让其撰写打印的,邱某在主办人处签了名。其曾对邱某提出要不要考察一下相关情况,邱某说他自己去考察。其在将赵某等六人的贷款资料上报奎文农信时,邱某专门嘱咐其,如果奎文农信在审查过程中提出贷款资料有问题的话,他去协调处理。崔某的贷款资料中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是他自己提供的,营业执照、行驶证、房产证、购销合同是邱某交给其的,那段时间其妻子刚生了小孩,其在医院照顾,邱某打电话让其打审批手续准备上报,调查报告是其根据邱某给的贷款资料打的,不知道的是由邱某口述。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昌邑市石埠幼儿园当教师。212年8、9月,其舅子庞某让其帮他农商行南屯支行的朋友顶名贷款15万元。214年第三次签字,贷款好像没还上,农商银行的人找其催收,后来又起诉了其。这笔贷款到底给谁顶名其不清楚,庞某让其去找南屯支行行长邱某,邱某让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东西,在一些资料上签字,还开了一个卡,其按他的要求做了就回去了。贷款资料中的结婚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是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怎么来的其不清楚,三次放款手续都不是其提供的,其只是按要求签字,钱付给谁其不清楚。调查报告中身份信息是真实的,说其经营潍坊金星五金门市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及盈利能力状况、总资产57万元、有螺纹钢、钢管共计价值8万元、在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31号大帮小区2-1-41有价值6万元的房产、有奥迪A6车一辆、五十铃货车一辆、别克赛欧一辆、在山东一隆建筑有12万元应收账款、在瀚典置业有限公司有13万元的应收账款等内容都不真实,其本没有贷款需求,也没有那些资产。212年9月19日其办的银行卡,开卡后陶某转入1万元、给农商行转了85元贷款保证金其都不知道。当天该卡转出17万元、8.5万元,取现1万元的业务凭证复印件的签字是其签的,收款人账户上的“潍坊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邱某提钱给了其张纸条,其拿着去柜台上写的,办完手续后,所有凭证都给了邱某。4、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12年7、8月,邱某说他想从银行贷款用,让其帮忙贷,其就同意了。其记得好像叫顺达信用联盟贷款,是六户联保,邱某召集其到南屯支行开会,把他准备的资料让其每人签字,贷款下放后不清楚到了谁的账户上。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其他资料是邱某准备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开庭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13年4月,天姿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潍坊农村信用社廿里堡支行申请了7万元贷款,用公司房产作抵押,其是实际经办人。5月份银行放款,根据贷款要求,放款后贷款必须拨付到第三方的账户,邱某说其提供的第三方账号不行,他提供两个安全的账号,其就同意了。放款当天邱某给其提供了两个账号,其填写了转款凭证,7万元贷款转到了邱某提供的刘元方、刘某账户。第二天,邱某安排人从刘元方上转给其124万元,其问他剩余的6万元,他说有个企业贷款到期了,用这笔贷款做个过桥,只用几天,按月息4分付其24万元利息,钱已经转走了,之后邱某给其打了五六个月利息。1月份,邱某才说他替庞某还了贷款,庞某的贷款一直没下来,后来其找到庞某,庞某不承认邱某给过他钱,邱某说他原来出面替庞某借了不少钱,拿其的贷款还了其他人。放款手续办完后,其接邱某一起去洗澡、吃饭,邱某说有个客户贷款到期没钱还,用其6万元走个过桥,就用十几天,贷款下来后接着还,利息一个月4分。其说要和母亲说一下,邱某给其母亲曹某甲打了电话,其母亲问钱安不安全,邱某说没问题。11月份,邱某说钱被庞某用了,其通过了解,庞某根本没有什么钱,钱给了他就不好要了。12月份,邱某把庞某约到文化路的青藤茶馆,其带着表弟XX、张某丙,庞某承认用了那6万贷款,其让他打了681万元借条。215年1月底,庞某说借邱某的钱是212年,和其那笔贷款时间不相符,邱某说贷款虽然没有直接借给庞某,但是还了当初替庞某还贷款借下的钱,最终都算到庞某头上。其觉得邱某始终都在骗其,他实际是拿其的贷款去偿还他在外的欠款。2、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天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13年,其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向农商行申请过7万元贷款,具体是其儿子李某丙办理的。资料中承包施工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贷款下来后,邱某给其打了个电话,要用那个钱走过桥,其没好意思回绝他,后来李某丙多次找邱某要钱,邱某一直找理由推脱。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邱某是在健康东街农村信用社认识的,其曾帮他拉过一笔1万元的存款。212年1月21日,其和他开始经济往来。212年底其在健康东支行4万元贷款到期,邱某帮忙找了3万元过桥资金,其给了他3万元费用。213年12月,邱某约其到文化路青藤茶楼,李某丙就带着一帮小青年来了,邱某说帮其借的钱里有李某丙的,让其给李某丙打借条,其就写了个681万元的借条。邱某让其帮他顶顶这个事,其觉得写借条也没什么法律效力。后来其了解,邱某用了李某丙6万元贷款,李某丙找邱某要,其当时也欠着邱某的钱,邱某让其顶李某丙的账。当时其欠邱某本金649万元,算上利息差不多681万元,但这个钱是其欠邱某的。213年5月3日邱某和其说他有个客户李总有个6万元的贷款想放出去。其认识李某丙就是在213年12月在青藤茶楼见面的时候。后来李某丙和邱某合伙向其要钱,其给了他14万元左右,这些钱都给了邱某,李某丙也抢了其几辆车。215年1月26日,李某丙找人跟了其两个星期,李某丙办公室,其让王某乙发了一份其和邱某之间的账务往来,其说不欠李某丙的钱,那笔贷款邱某没给其用。李某丙当场就和邱某翻脸了。213年5月邱某转给王某乙12万元,是邱某和崔某合伙在临朐开KTV找其装修的装修款。212年1月19日至213年5月9日,其向邱某借款84万元,还了152.3万元,还欠687.7万元。其不知道邱某从谁那里借钱,其向他借款都支付利息或费用,他是通过这种方式赚钱。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13年,其跟着李某丙干,天姿公司在奎文农信廿里堡支行贷款,李某丙安排其跑贷款手续。4月初,其跟着李某丙去邱某办公室,邱某说他的朋友想用资金走过桥,想用李某丙母亲的公司抵押贷款用。回去后,李某丙安排其准备天姿公司的贷款资料,工程施工承办合同、购销合同复印件是其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准备的,刚开始其准备的合同李某甲说不行,他通过邮箱给其发了个合同模板,内容是在李某甲的办公室填的。工程施工合同的乙方是其用百度搜的,实际上没有这个公司,合同填好后,邱某让其去潍城区福寿街和平路一个复印部盖章,应该是邱某跟她说好了,提前刻好了公章。施工承包合同落款处三源公司的地址是其编的,法人名字、电话是其一个朋友的,委托代理人名字、开户银行、账号是邱某给了其一张纸条,其按纸条上的内容写的。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13年4月,邱某为了顶任务让其开了62×××92账号。5月3日,天姿公司账号向其账号转款383万元,这个钱是邱某给其的还款。一个月前,邱某向其对象韩某借了5多万元,当时邱某说用三天,结果一直拖着,5月3日那天才还,打到了其账号383万元,是打到了其弟弟刘元方62×××13账号317万元。多的钱邱某让其转给陈淑云1**万元、王某乙12万元;褚某145.6万元、刘连友元,是其还给褚某、刘连友的钱;刘元方账上的钱转给李某丙124万元、张万香1万元、姚克伟6万元;张兰2万元、褚某163万元;转给赵杰、韩志刚、赵艳、王海鹏、邱世斌、郑兆辉、吴铁椿、赵立民账号12、64元不等。其按照邱某的短信转款。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邱某向其借过钱5万元倒贷款,是213年5月3日还完的。7、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百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和韩某、张克生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其不认识刘元方。其和韩某有多次借还款往来,通过刘元方、刘某的账号。213年5月6日从刘元方账号转给其163万元,要么是韩某给其的还款,要么是他退的公司股份的钱。从刘某账户转给其的145.6万元也是一样。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潍坊翔远道轨销售公司股东,负责财务,公司法人是姚克伟。213年5月3日,姚克伟账户转入了5万、1万元,是邱某偿还的借款。9、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11年到213年,邱某向其借过几次钱共13万元,213年5月4日,他通过刘某账户转到其母亲陈淑云账户13万元。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公司法人是庞某。213年5月4日,刘某账户向其账户转账12万元,是邱某支付给公司的工程款。其不知道邱某借给其公司的钱是哪来的,明细账记录的韩洪起、刘珊珊、刘伟伟等人其都不认识,是邱某让其付息或者还款时给的账号,或者通过庞某转给其账号,其认为邱某是赚取中间的利息差。11、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213年3月至5月31日其在潍坊农商银行廿里堡支行任前台柜员,邱某是行长。5月3日下午16时,其给天姿公司办理发放了7万元贷款的业务,17时2分左右,李某甲带着李某丙他们到了其柜台处,将所有贷款材料给其,有受托支付的账号和刘某、刘元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7时26分,其将383万元从天姿公司账户上转到刘某账户上,其将317万元转到刘元方账户上。1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213年1月至214年1月,其在潍坊农商银行奎文支行任风险部办事员,其知道潍坊天姿公司从其行贷款7万元的事,考察后其提交了风险报告,审核材料时有装修合同和购销合同,合同上甲方乙方以及供需方的名称、账号、印章等内容都填写齐全了,李某甲还在合同上写了“核对一致”并签了名。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13年4月,李某丙说天姿公司要开美容美发学校,需要装修,李某丙让其拟定了一份合同和预算,后来就没消息了。1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12年7月,邱某向其借款2万元,其找牟某借的。同年8月1日、6日邱某通过韩洪起账号转给其22万元,2万元是利息。15、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212年7月邱某向其借款2万元,同年8月1日、6日还款。16、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12年5月邱某以顶揽存业务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8月通过韩洪起账号归还。17、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12年7月6日、12日,周某乙农商银行账户向其转款8万元,是邱某还其的借款。(二)书证1、被告人邱某手写的向李某丙还款明细两份,证实邱某自213年5月3日至215年7月29日多次向李某丙还款共计268.8万元;庞某自214年至215年1月以用车顶款、支票、汇款等方式向李某丙还款83万元。2、被告人邱某手写借款给庞某的明细,证实邱某自211年12月至213年1月共借款给庞某987.9万元。3、被告人邱某提供的庞某借据照片,证实213年12月17日,庞某向李某丙出具借据借款人民币681万元。4、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调取的潍坊市天姿美发美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料档案复印件,证实该公司向潍坊农商银行申请贷款,邱某为调查主责任人,213年4月24日签署同意贷款75万元的意见后上报审批。同年5月3日,该行审批同意向天姿公司贷款7万元。5、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转账资料,证实213年5月3日,该7万元贷款发放至潍坊市天姿美发美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从该公司账户向刘元方、刘某账户分别转账317万元、383万元。6、证人王某乙提供的庞某与邱某之间的账务往来明细账3页,证实211年至214年期间,庞某多次向邱某借款、还款,还款中有多笔注明向刘珊珊、刘伟伟、陶某、李某丙等人转账及向邱某偿还垫付利息。7、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调取的刘某、刘元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刘某账户于213年4月11日收到韩洪起15万元,5月3日收到天姿公司383万元,次日转给陈淑云1**万元、转给王某乙12万元、5月6日转给褚某145.6万元、转给刘连友元。刘元方账户213年5月3日收到天姿公司转账317万元,同日转给李某丙124万元、转给姚克伟6万元、转给张万香1万元、5月5日转给张兰2万元、5月6日转给褚某163万元、5月7日转给赵杰、韩志刚、赵艳、王海鹏、邱世斌、郑兆辉、吴铁椿、赵立民账号12、64元不等。(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证实213年1月,其到廿里堡支行任行长。4月,李某丙说天姿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想从其行里办贷款,其就安排李某甲具体办理手续,贷款资料准备期内,李某甲说证明贷款用途的两份合同中没有写受托支付的第三方账号,其让李某丙联系赶紧提供账号。天姿公司的这个贷款是经营性贷款,主要考虑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放款时首先放到贷款户,在其监控下转入他们提供的受托支付的第三方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天姿公司提交的贷款资料,其审核的最重要资料就是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和受托支付的第三方账户,还要考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审核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时,合同中没有写明受托支付的第三方账号。其审核合同时,没发现两份合同中的笔迹相近,没发现落款处曹某甲的签字与其他资料中曹某甲的签字明显不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落款处的委托代理人、开户账号是其提供的。213年5月3日,贷款批下来了,其让李某丙提供受托支付第三方账号,李某丙说他们只用1万元,想把剩余的6万元以月息4分放出去,其就联系了庞某,庞某觉得4分利息可以,让其把钱还给之前帮他还贷款的人。庞某很早在健康东支行办了5万元贷款,212年底到期,他说资金不够,让其帮他找过桥资金还贷款,其找刘伟伟和另一个人凑了5万元。约定月利息6分,后来他那贷款没批下来,刘伟伟找其要,其又从别人那里借钱还了他们,就这么一直倒着到了韩某,其借了韩某不到5万元,还有姚克伟、陈淑云等人。当时其还欠韩某3多万,就把这个钱打到了韩某提供的账号上。天姿公司的7万元贷款打到刘元方和刘某的账号上后,3多万元是其还韩某的钱,剩余的3多万元打回给李某丙1万元,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24万元;打给陈淑云1**万元、姚克伟6万元,是之前给庞某倒贷款借的;打给了王某乙12万元。其用这笔钱还之前的欠款,主要是考虑利息问题,之前的利息没有低于6分的,李某丙这个才4分。另外其也是为了缓解压力,自从给庞某找了这5万元过桥资金以来,庞某只支付了两次利息,其余的借款和利息都是其筹钱还的,其压力很大,每个月的利息就要5万元,全是用借款补借款,寄希望于庞某能尽快批下贷款,或者结算下工程款。李某丙提出来让其帮他对外转贷这笔贷款的时候,其当着李某丙的面给庞某打电话,其与李某丙、庞某之间就这件事没有办任何手续。其付李某丙利息到213年8月,9至11月没有付全,其无力再支付利息了,其和李某丙多次去找庞某,庞某给李某丙写了一份681万元的欠条。214年12月,李某丙又找到庞某,庞某还了23万元,李某丙还扣了庞某一台车,好像庞某给了李某丙一张支票,再后来庞某就不见了。215年11月,李某丙和其又找上庞某,他俩算了算,庞某欠到1多万元了,庞某就不认账了,说其和李某丙合伙讹他,说这个钱和他没有关系,这个事情就这样一直拖着。213年3月左右,庞某说他在运作潍坊银行一个5万元的贷款,4月份,其去落实了庞某在昌乐、青州的工程,昌乐那个正在谈结算,当时其对他有信心的。实际上庞某也是在一次次骗其,其心里也不太信他了,但是除了继续帮着借钱还钱,其当时没有别的选择。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天姿公司7万元贷款是其经办的,当时其在廿里堡支行是信贷部客户经理,邱某是行长。天姿公司提供了企业基础材料、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抵押物的有关资料。贷款资料中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购销合同,是张某丙拿过来的原件,核对后其发现合同上天姿公司法人曹某甲的签名与之前见到的不一样,其和张某丙去找邱某,指了指合同落款处的签字部分,意思是签字有问题,邱某说盖着章就行。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刘元方具体是谁不知道,刘某没听过,其行对第三方受托支付账户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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