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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业务]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精简贷款办事材料 二手房贷业务不再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

原标题: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精简贷款办事材料二手房贷业务不再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贷款资金风险,4月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合同单据及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到,在受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贷款经办部门只需核验

原标题: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精简贷款办事材料 二手房贷业务不再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防范贷款资金风险,4月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合同单据及进一步精简贷款办事材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到,在受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贷款经办部门只需核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经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原件并留存电子影像档案,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

根据公告,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启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2020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2020版)》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证合同(2020版)》,原有合同及部分业务单据相应停止使用。

公积金贷款手续更加简化,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通知》提到,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落实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对于组合贷款,由受托办理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落实抵押登记。对于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贷款,《通知》指出,在完成贷款面签手续后,受托银行应监督售房单位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章,并将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提交至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转交售房单位。在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期间,如受托银行发现售房单位注册资本减少、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重要资产转移、被查封冻结、单位发生变更、撤销等担保能力降低或丧失的情形,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中心。经受托银行协调售房单位无法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应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说明,由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保证。

《通知》还要求,在办理贷款申请业务和贷款变更业务时,申请人无需提交对应的纸质的《借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人/购房人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变更申请表(房屋位置变更)》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延长贷款期限)》,贷款经办部门根据贷款申请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录入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贷款发放完成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贷款发放日、首次还款日及还款前应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等还款注意事项,确保借款人知晓还款日期及最低还款额,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等资料,对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选择邮寄送达的,受托银行应通过EMS快递方式,按照借款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借款合同。受托银行须做好通知及合同领取、邮寄记录备查。

(来源: 财经网)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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