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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违法发放贷款 未执行实贷实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放贷款未执行实贷实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银保监会天津银保监局罚款30万元。处罚依据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放贷款未执行实贷实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银保监会天津银保监局罚款30万元。

处罚依据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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