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财小额贷款]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或“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及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一”)的通知,乾德精一及深圳精一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或“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及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一”)的通知,乾德精一及深圳精一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陕01民初第156号〉及《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与深圳精一、乾德精一营业信托纠纷一案。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原告为九台农商行;被告一为深圳精一,被告二为乾德精一。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利息人民币26,097,500.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上述四项共计人民币341,935,376.21元;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持有并出质的5226万股亚联发展股票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在本金人民币3亿元、利息人民币26,097,5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98,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限额内,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已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8,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情简述:2016年11月27日,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长安宁·深圳精一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同日,长安信托与被告一签订《长安宁·深圳精一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向被告一借款人民币3亿元,期限24个月。同日,长安信托与被告二签订《长安宁·深圳精一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被告二自愿以其持有的5226万股亚联发展股票为此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11月29日,长安信托与被告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19年11月29日。同日,长安信托与被告二签订股票质押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受让九州证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2019年11月28日,长安信托依据信托合同通过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配方式将对被告一享有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和对被告二享有的股票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全部转让予原告。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深圳精一及乾德精一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质押股票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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