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重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最大要义在哪?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知名财经评论家据媒体披露,日前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包括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互联网贷款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内容看,对互联网贷款给予了准确的定义,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知名财经评论家
据媒体披露,日前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包括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互联网贷款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内容看,对互联网贷款给予了准确的定义,确定了范围,赋予了完善的内涵,同时对互联网贷款的原则、资质、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信息数据、授信与内控、联合贷款要求及贷款额度、催收合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政策约定,是一部集互联网贷款管理法规集大成的“百科书”。
众所周知,在此之前的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再次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可理解为对之前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很明显,如果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正式发布实施的话,它标志着商业银行线上贷款,尤其是消费金融业务将迎来强监管,也意味着商业银行正规军有可能将在线上贷款业务方面占据市场主流,唱主角,也或将迎来爆发式成长,不仅会搅动互联网贷款的格局,也将给互联网贷款套上一个更加牢固可靠、更加安全便捷的“防护罩”,有望将互联网贷款引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商业银行互联网管理办法发布意义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更为耐人寻味的是,为何银保监会此时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再发征求意见稿?思来想去,这断然不会是监管当局的心血来潮,也并非是对监管的应景之作,而应是监管现实倒逼的无奈。
近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尤其是互联网P2P平台在清理整顿中已进入暴雷高发期,在P2P平台暴雷高发期间确实让广大民众的资金受到巨大损失,也让金融安全与稳定蒙上了更加“神秘”的色彩。这让监管层不得不思考,与其让互联网金融线上放贷陷入如此迷茫和无序之中,倒不如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引向更加规范发展的“康庄”之道。
于是,目前互联网贷款征求意见稿可被视为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致力互联网贷款,将更多社会民众需求的小额、分散的互联网贷款纳入自己怀中的得力之作,这种作法无疑既能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又能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提供重要契机,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可对当前互联网P2P平台清理整顿进入深入区和关键期的必要的、有效的弥补,也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对大量互联网贷款进行有效“接管”的表现,或为互联网贷款收编为正规军创造条件。对于监管层的这层用意,我觉得应该是此征求意见稿的最大要义所在。
互联网贷款最大的问题是防范风险和确保贷款双方的安全,为遏制各种道德风险或欺诈行为的发生,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构筑了严密的风险防范篱笆。过去P2P平台暴露的问题较多,其中焦点是自设资金池、贷款高杠杆放大、贷款人信息不透明导致贷款风险、P2P平台盲目追求贷款规模和收益等等,将不少互联网贷款平台拖进了经营深渊。
这是监管层最为担忧的问题。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旗帜鲜明地把防范网贷经营风险放在首位,一切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比如小额、分散,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应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可从根本上避免贷款金额过大和期限过长导致的贷款不确定性风险高发; 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这一要求主要便于商业银行及时掌握和操控风险,避免区域性金融风险外溢,将金融风险控制在较小的局部范围之内。
最为重要的是为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在银行机构之间的相互传染,对联合贷款进行了严格约束:如贷款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满足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等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等。银行不得仅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作出授信决策,变相让渡贷款风险管理职责。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在联合贷款方面要求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银行的授权管理机制。联合贷款各方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此外,对联合贷款额度也进行了明确约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
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在这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商业银行只赚联合贷款之利、而不承担联合贷款之责、让民营网络银行承担全部贷款风险的不良倾向,同时也对网络银行起到了有效约束作用,防止其不顾经营风险将网贷业务无节制地扩张的倾向,最后促使双方共同构筑防范网贷风险的坚固堤坝。
过去网络贷款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催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债务打包给社会第三机构形成了暴力催贷等行为,不仅侵害了贷款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社会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使互联网贷款出现了污名化,这也为社会普惠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催收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催收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同时,对于提供外包服务的合作机构,贷款人应按照外包风险管理相关监管制度进行严格管理,这些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贷款人的应有的权益不受侵害,也不会使网贷蒙上涉黑的阴影。而且这么规定,也可让更多的人或企业在经营发生困难或生活中出现困难时,敢于向正规银行机构申请网贷;同时,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更加专注网贷,创新更多的网贷服务模式和服务产品,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对网贷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金融服务的不足,破解全社会贷款难、贷款贵的困局。
显然,商业银行与民营银行的共同致力网络贷款,不仅可为网贷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可实现网贷生态化和市场化,在最大范围、更高程度上推动网贷业务发展和繁荣,最终可取代社会上大量不合格的网贷机构,让民众避免受不法网贷平台或机构的侵害,可使民众尽享社会金融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原文刊载于新浪财经意见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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