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山东出台针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十六条意见 帮助企业缓解到期还贷压力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银保监局2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主要针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私营企业主贷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缓解贷款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银保监局2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主要针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私营企业主贷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缓解贷款到期偿还压力,更好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意见》属于特殊时期的窗口指导,实施时间范围与国家公布的全国疫情防控工作期限要求保持一致,待国家公布疫情解除后自动终止。《意见》从放宽业务办理条件、丰富业务办理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科学开展风险评判四个方面细化了16条措施。 《意见》提出,根据疫情影响,银行机构可“一企一策”灵活采取延期、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全面做好国家疫情防控时期存量客户资金需求的接续工作。对于应付未付利息,各行可通过调整计息周期、调整上报征信期限等方式减轻企业付息压力。 《意见》提出,银行机构要建立差异化的细分服务措施,进一步区分“防疫类”企业(包括与疫情物资研发、生产、批发、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的企业)、“民生类”企业(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相关的粮食生产、畜牧养殖、蔬果种植等企业)、“一般受困类”企业,重点突出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支持力度,创新打造个性化服务案例。 放宽业务办理条件方面,银行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本行无还本续贷等产品及服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产品的条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已经办理续贷的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到期仍无法归还贷款的,在国家疫情防控时期,银行机构可根据客户申请继续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丰富业务办理方式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确有相关资金接续需求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可依规提供续期最长1年的服务,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方面,办理贷款业务续作中,银行机构在使用原押品或风险缓释能力不减弱情况下,简化押品管理流程,做好押品价值内部评估,缩短押品评估和抵质押办理时间,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银行机构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续作业务权限下放至二级分行。科学开展风险评判方面,在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贷款开展风险分类时,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在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不单独将疫情影响作为信用风险劣化和风险分类下迁的基本依据。对评级到期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评级的大中型客户,银行机构可适当延长评级有效期至国家疫情防控时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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